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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院判决:确认芜湖市镜湖区政府作出的(2017)镜政征补第1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时间:2024-11-04 09:02:2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02行初40号

  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声啟,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栋,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宗保,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红梅诉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镜湖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红梅,被告镜湖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栋、徐宗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镜湖区政府于2015年6月3日对芜湖市三中地块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我私有住宅芜湖市黄山路142号301室建筑年代造假,该房屋实际建筑年代是1995年,而不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80年代,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7)镜政征补第166号。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2.芜湖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两份证据证明补偿决定错误,被告认定的房屋建筑年代错误。

  被告镜湖区政府辩称,1.被告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2.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证据1.送达回证4份、受理通知书、谈话笔录、补偿决定公告、现场公告照片等,证明被告受理听取陈述意见,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适当。证据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请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等材料,证明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报请书及相关材料合法。证据3.关于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确定评估机构结果的通知等,证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定房屋评估机构。证据4.镜湖区2015年第8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决定,证明案涉房屋地块已被依法征收。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多份材料中只认可一份是其本人签字的,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评估机构的选定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对证据4的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建筑年代,将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撤销被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证据1和证据2的部分材料所载房屋建筑年代与事实不符,故不予认定,被告证据3和证据4结合本案案情综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镜湖区政府决定对芜湖市第三中学周边一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原告潘红梅该地块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一套。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镜湖区政府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镜政征补第1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遂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镜湖区政府以鉴于本案的客观情况,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撤销(2017)镜政征补第1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认定案涉房屋建造于八十年代,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明予以证明,相反原告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建造于1995年,房屋年代的认定对于原告合法权益有较大影响,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镜湖区政府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撤销(2017)镜政征补第1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主动纠错。在被告撤销原行政行为后,原告仍要求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评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镜政征补第1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琳

  人民陪审员王跃

  人民陪审员刘荣霞

  法官助理陈勇

  书记员胡小燕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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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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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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