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撤销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作出的无公(严桥所)行罚决字[20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24-10-16 09:01:4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1〕9、14、15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
地址:无为市严桥镇139县道旁。
法定代表人:潘世勇 职务:教导员。
三申请人均不服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作出的无公(严桥所)行罚决字[20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于2021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三申请人复议的是同一个行政行为,本机关决定合并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无公(严桥所)行罚决字[20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李文娟、李娓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申请人遭到李文娟、李娓殴打。申请人随即报警,严桥派出所接报案后只对李文娟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不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9日9时56分5秒接匿名电话报警称:在严桥镇南大街5号,报警人称其家员工无辜被人打了,未持械,已告知受伤拨打120。我局严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至现场并展开调查。经查:2020年12月19日9时许,李文娟、李素华、李娓、李小霞等人在无为市严桥镇李老奶奶花生米的店铺内,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与李羊、李志华、卢英平产生纠纷,双方在店铺内互相拉扯,后在李老奶奶花生米店铺外的马路上,李文娟用脚踢了李羊和李志华。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违法嫌疑人李文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殴打他人,因双方系亲属关系,且因公司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伤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2021年2月20日我局严桥所以无公(严桥所)行罚决字[2021]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文娟予以罚款四百元整。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顾及到李文娟作为无为市公安局领导的身份,避重就轻,对本次打人事件中的另一受害人卢英平被打成轻微伤的事实予以隐瞒,对李文娟处罚过轻,理应撤销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作出的无公(严桥所)行罚决字[2021]22号处罚决定。答辩人认为1、根据视频影像资料,李小霞丈夫孔庆龙、李文娟丈夫陈超在此事件中均无动手行为,李小霞、李素华在事件中一直与卢英平等人发生拉扯,均无动手殴打的动作,故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处罚。2、根据视频影像资料,李文娟在严桥镇李老奶奶花生米店铺外的马路上,有脚踢李羊和李志华的动作,但无法判断出是否踢到李羊和李志华。3、因李文娟与李志华、李羊、卢英平均为亲属关系,双方系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而发生纠纷,且在此事件中双方所造成伤害后果较轻,卢英平经鉴定系轻微伤,也仅是头皮挫伤,情节特别轻微。4、李文娟与李娓等人双方在严桥镇李老奶奶花生米店铺内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发生纠纷,争吵过后从而引发打架,李文娟与李娓从开始进店并无主观故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故二人不构成结伙殴打他人。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针对李文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决定给予李文娟罚款四百元整的处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对李文娟的无公(严桥所)行罚决字[2021]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请无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辩人对李文娟作出的无公(严桥所)行罚决字[2021]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伤情鉴定报告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影像资料等相关随卷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李文娟与李志华、李羊、卢英平系亲属关系,双方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素有矛盾。2020年12月19日9时许,李文娟与家人至严桥镇李老奶奶花生米门店内,双方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发生争执。拉扯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继而相互推搡,推搡过程李文娟脚踢了李志华与李羊。2021年2月19日,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李文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文娟于当日提出陈述申辩。2021年2月20日,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以殴打他人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文娟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李志华、李羊、卢英平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影像资料等相关随卷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未对李文娟的申辩进行复核而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无为市公安局严桥镇派出所2021年2月20日作出无公(严桥所)行罚决字[20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2月23日送达被侵害人李羊、李志华,送达程序轻微违法,但不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义务,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作出的无公(严桥所)行罚决字[20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无为市公安局严桥派出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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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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