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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撤销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

时间:2024-10-14 09:00:3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行复字〔2022〕79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

  住所: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鲁先贵 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江琦,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玲玲,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马某某对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不服,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受理。由于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现住镜湖区XX路XX号,原经过赭山行政村同意,报赭山人民公社批复在申请人祖传老宅基地上建有138平方的房屋。这次拆迁打折后面积为22.68平方,补偿285271.22元,申请人对此不能接受。此房是申请人和母亲马某某、女儿马某某、孙子马某某以及前妻邢某某的唯一住房和生活来源。女儿离婚多年,一人在家带孙子,常年没有工作。申请人在企业长航因工受伤提前退休,工伤四级,视力残疾二级。家中90岁母亲长期吃药经常住院。

  一、申请人房屋有其特殊性,申请人祖居此地,建房时此地是大山,一片荒芜。申请人房屋138平方(摸底档案已记载),属于2000年前老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后来因为城市化的进程,该宅基地变为国有划拨土地,申请人于2004年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芜国用镜私第2425号)。由于房屋年代久远,白蚂蚁蛀空木头。申请人于1990年2月申请在老宅基地上原地翻建两层楼房,当时村委会、行政村赭山公社已批复,但因为区域划分导致报告没有完全批复,楼房没建成,造成房屋被大雪压踏。

  二、申请人房屋一直是经营用房,经营理发、定制皮鞋等,这也是申请人全家的唯一生活来源,长期用这些出租门面的钱在外租房生活。为了配合政府拆迁,申请人于2021年6月赶走理发店房客,当时申请人还被房客打了。

  三、申请人多次向拆迁办反映儿子马某房屋和赡养问题。申请人唯一有证房屋给了马某,并且马某顶替了申请人的工作,但马某不认申请人,申请人找不到马某,申请人也向拆迁办和居委会书面反映了情况。但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房屋已被征收,申请人的养老问题无法解决。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三山里周边地块征收程序合法合规。

  2021年2月10日,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对三山里周边进行征收,被申请人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超过30日后,依法对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综合评估,认定该项目风险评价为较小。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公布征求意见结果及修改情况。被申请人作出2021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三山里周边地块进行征收,对《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征收搬迁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山里周边棚改项目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021年3月24日,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将《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向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被征收人进行公告。2021年3月27日,被征收人在张家山街道办事处三山里房屋征收指挥部门前以投票方式选定评估机构。2021年3月29日,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对投票选定的评估机构结果向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被征收人进行公告。综上,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征收项目作出征收决定、选定评估机构、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费用等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

  二、对于申请人的被征收建筑面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七、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为了保障被征收地块老百姓的权益,结合三山里周边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补偿方式执行中,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补偿标准从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提高至70%计算。

  2021年6月10日,经征收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产权人马某某,征收编号B37,房屋坐落XX路XX号,建筑面积:砖木结构 32.4㎡、年代2000年,经三山里社区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确认,于2021年6月10日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7日内来三山里社居委反映或者电话举报。公示期满后,因无人提出异议,2021年6月18日,经张家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确认上述结果,并进行公示7日。经过社区、街道现场查看两轮公示后,镜湖区重点工程管理处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房屋产权确认书》(No.B37),认定申请人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2.50平方米、9.9平方米,经过与1999年、2009年测图对比,确认建筑年代为2000年代,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认定最终面积为:15.75平方米、6.93平方米。公示中申请人未提出过异议。2021年7月15日镜湖区重点工程管理处将申请人未经过登记的建筑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2021年7月21日,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评估报告,申请人收到评估报告后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其对于征收要求为要求置换两套房,一套是在自己名下,另一套放女儿名下。综上,申请人户的被征收房屋(XX路XX号)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价格均经过合法程序进行确认、公示,评估报告均已向申请人本人送达,对于申请人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及其建有138平方的房屋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征收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21日、8月1日、8月16日多次向申请人释明征收补偿方案政策规定等,希望其可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申请人坚持其“两套安置房”的不合理要求,导致无法协商一致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因申请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且其补偿要求超出了征收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房屋征收补偿报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根据《三山里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XX路XX号房屋作出补偿决定。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根据马某某家庭人口数量、被征收面积、房屋评估情况,按照提出两套方案:货币补偿方案(补偿金额合计285271.22元,不含附属物补偿款)、产权调换方案(调换房屋公路局三期房1套,面积90平方米,马某某补差价674889.82元;提供位于埭南小区58号楼1单元12层3室50.01平方米房屋用于周转)。两套方案均严格按照《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且为了保证方案实施,镜湖区重点局提前调配了周转房源。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听取陈述意见通知》,告知其因镜湖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报请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通知其接到通知后于2022年7月5日就征收补偿安置事项陈述意见,申请人收到该通知后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2022年7月5日,经谈话,申请人仍然坚持要求回迁110平方米、70平方米房屋各一套,且不补任何差价。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该决定的补偿内容符合《三山里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且公平合理。公告依法告知申请人如对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7月18日,镜湖区政府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申请人收到该公告后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上述公告同时在三山里棚改项目地块公告栏进行张贴公告。

  综上,因申请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之规定,依法作出了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作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2021年第1号)以及《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东至芜铜线铁路,西至白金湾小区,南至三山里小区,北至XX路66号邮电仓库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七、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此“公告”及“方案”被申请人在征收现场、被征收房屋等处进行了张贴,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1年3月24日,房屋征收部门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并于2021年3月27日组织该地块内被征收人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最终选定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等七家单位作为该地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21年3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并在征收现场公示。2021年6月10日,芜湖市镜湖区三山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公示》,载明产权人马某某,房屋坐落XX路XX号,建筑面积砖木结构32.4平方米,年代2000。2021年6月18日,张家山街道办事处作出《公示》,载明产权人马某某,房屋坐落XX路XX号,建筑面积砖木结构32.4平方米,年代2000。2021年6月26日,镜湖区重点工程管理处作出《房屋产权确认书》(No.B37),认定申请人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2.50平方米、9.90平方米,建筑年代2000年代,打折比例70%。2021年6月27日,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房地产现场勘察记录表》载明“未提供入户便利条件,无法测量附属物”。2021年7月15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2021年7月20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书》,案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1331元/㎡,评估总价256987元,并于2021年7月21日送达申请人。征收实施人员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8月1日、8月16日就房屋征收事项和申请人进行协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听取陈述意见通知。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并公告。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送达上述征收补偿决定给申请人。

  另查明,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1999年7月平板仪测图上能看到案涉申请人的部分房屋。芜湖市勘测管理处1991年6月平板仪测图上能看到案涉申请人的部分房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2021年第1号)、《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张贴照片、《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镜湖区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投票选定评估机构鉴证表》《关于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公示》《房屋产权确认书》(No:B37)、《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房地产估价报告》(皖中安〔芜〕评〔2021〕字第3402001800-0074号)、《房地产征收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关于被征收人马某某房屋征收情况的协商笔录、《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听取陈述意见通知》(〔2022〕镜征通字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及公告照片、《送达回证》、送达照片、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1999年7月平板仪测图、芜湖市勘测管理处1991年6月平板仪测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七、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1999年7月平板仪测图和芜湖市勘测管理处1991年6月平板仪测图显示了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图上显示的房屋显然非2000年建造的,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经登记的建筑年代均为2000年,打折比例为70%,系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9日

  芜市行复字〔2022〕79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

  住所: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鲁先贵 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江琦,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玲玲,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马某某对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不服,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受理。由于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现住镜湖区XX路XX号,原经过赭山行政村同意,报赭山人民公社批复在申请人祖传老宅基地上建有138平方的房屋。这次拆迁打折后面积为22.68平方,补偿285271.22元,申请人对此不能接受。此房是申请人和母亲马某某、女儿马某某、孙子马某某以及前妻邢某某的唯一住房和生活来源。女儿离婚多年,一人在家带孙子,常年没有工作。申请人在企业长航因工受伤提前退休,工伤四级,视力残疾二级。家中90岁母亲长期吃药经常住院。

  一、申请人房屋有其特殊性,申请人祖居此地,建房时此地是大山,一片荒芜。申请人房屋138平方(摸底档案已记载),属于2000年前老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后来因为城市化的进程,该宅基地变为国有划拨土地,申请人于2004年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芜国用镜私第2425号)。由于房屋年代久远,白蚂蚁蛀空木头。申请人于1990年2月申请在老宅基地上原地翻建两层楼房,当时村委会、行政村赭山公社已批复,但因为区域划分导致报告没有完全批复,楼房没建成,造成房屋被大雪压踏。

  二、申请人房屋一直是经营用房,经营理发、定制皮鞋等,这也是申请人全家的唯一生活来源,长期用这些出租门面的钱在外租房生活。为了配合政府拆迁,申请人于2021年6月赶走理发店房客,当时申请人还被房客打了。

  三、申请人多次向拆迁办反映儿子马某房屋和赡养问题。申请人唯一有证房屋给了马某,并且马某顶替了申请人的工作,但马某不认申请人,申请人找不到马某,申请人也向拆迁办和居委会书面反映了情况。但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房屋已被征收,申请人的养老问题无法解决。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三山里周边地块征收程序合法合规。

  2021年2月10日,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对三山里周边进行征收,被申请人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超过30日后,依法对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综合评估,认定该项目风险评价为较小。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公布征求意见结果及修改情况。被申请人作出2021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三山里周边地块进行征收,对《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征收搬迁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山里周边棚改项目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021年3月24日,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将《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向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被征收人进行公告。2021年3月27日,被征收人在张家山街道办事处三山里房屋征收指挥部门前以投票方式选定评估机构。2021年3月29日,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对投票选定的评估机构结果向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被征收人进行公告。综上,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征收项目作出征收决定、选定评估机构、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费用等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

  二、对于申请人的被征收建筑面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七、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为了保障被征收地块老百姓的权益,结合三山里周边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补偿方式执行中,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补偿标准从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提高至70%计算。

  2021年6月10日,经征收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产权人马某某,征收编号B37,房屋坐落XX路XX号,建筑面积:砖木结构 32.4㎡、年代2000年,经三山里社区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确认,于2021年6月10日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7日内来三山里社居委反映或者电话举报。公示期满后,因无人提出异议,2021年6月18日,经张家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确认上述结果,并进行公示7日。经过社区、街道现场查看两轮公示后,镜湖区重点工程管理处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房屋产权确认书》(No.B37),认定申请人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2.50平方米、9.9平方米,经过与1999年、2009年测图对比,确认建筑年代为2000年代,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认定最终面积为:15.75平方米、6.93平方米。公示中申请人未提出过异议。2021年7月15日镜湖区重点工程管理处将申请人未经过登记的建筑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2021年7月21日,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评估报告,申请人收到评估报告后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其对于征收要求为要求置换两套房,一套是在自己名下,另一套放女儿名下。综上,申请人户的被征收房屋(XX路XX号)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价格均经过合法程序进行确认、公示,评估报告均已向申请人本人送达,对于申请人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及其建有138平方的房屋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征收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21日、8月1日、8月16日多次向申请人释明征收补偿方案政策规定等,希望其可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申请人坚持其“两套安置房”的不合理要求,导致无法协商一致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因申请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且其补偿要求超出了征收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房屋征收补偿报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根据《三山里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XX路XX号房屋作出补偿决定。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根据马某某家庭人口数量、被征收面积、房屋评估情况,按照提出两套方案:货币补偿方案(补偿金额合计285271.22元,不含附属物补偿款)、产权调换方案(调换房屋公路局三期房1套,面积90平方米,马某某补差价674889.82元;提供位于埭南小区58号楼1单元12层3室50.01平方米房屋用于周转)。两套方案均严格按照《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且为了保证方案实施,镜湖区重点局提前调配了周转房源。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听取陈述意见通知》,告知其因镜湖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报请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通知其接到通知后于2022年7月5日就征收补偿安置事项陈述意见,申请人收到该通知后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2022年7月5日,经谈话,申请人仍然坚持要求回迁110平方米、70平方米房屋各一套,且不补任何差价。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该决定的补偿内容符合《三山里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且公平合理。公告依法告知申请人如对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7月18日,镜湖区政府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申请人收到该公告后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上述公告同时在三山里棚改项目地块公告栏进行张贴公告。

  综上,因申请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之规定,依法作出了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作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2021年第1号)以及《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东至芜铜线铁路,西至白金湾小区,南至三山里小区,北至XX路66号邮电仓库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七、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此“公告”及“方案”被申请人在征收现场、被征收房屋等处进行了张贴,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1年3月24日,房屋征收部门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并于2021年3月27日组织该地块内被征收人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最终选定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等七家单位作为该地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21年3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并在征收现场公示。2021年6月10日,芜湖市镜湖区三山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公示》,载明产权人马某某,房屋坐落XX路XX号,建筑面积砖木结构32.4平方米,年代2000。2021年6月18日,张家山街道办事处作出《公示》,载明产权人马某某,房屋坐落XX路XX号,建筑面积砖木结构32.4平方米,年代2000。2021年6月26日,镜湖区重点工程管理处作出《房屋产权确认书》(No.B37),认定申请人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2.50平方米、9.90平方米,建筑年代2000年代,打折比例70%。2021年6月27日,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房地产现场勘察记录表》载明“未提供入户便利条件,无法测量附属物”。2021年7月15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2021年7月20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书》,案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1331元/㎡,评估总价256987元,并于2021年7月21日送达申请人。征收实施人员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8月1日、8月16日就房屋征收事项和申请人进行协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听取陈述意见通知。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并公告。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送达上述征收补偿决定给申请人。

  另查明,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1999年7月平板仪测图上能看到案涉申请人的部分房屋。芜湖市勘测管理处1991年6月平板仪测图上能看到案涉申请人的部分房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2021年第1号)、《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张贴照片、《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镜湖区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投票选定评估机构鉴证表》《关于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公示》《房屋产权确认书》(No:B37)、《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房地产估价报告》(皖中安〔芜〕评〔2021〕字第3402001800-0074号)、《房地产征收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关于被征收人马某某房屋征收情况的协商笔录、《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听取陈述意见通知》(〔2022〕镜征通字第0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及公告照片、《送达回证》、送达照片、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1999年7月平板仪测图、芜湖市勘测管理处1991年6月平板仪测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七、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1999年7月平板仪测图和芜湖市勘测管理处1991年6月平板仪测图显示了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图上显示的房屋显然非2000年建造的,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经登记的建筑年代均为2000年,打折比例为70%,系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镜政征补第05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9日

上一篇:(2022年)撤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芜工伤〔2022〕60010),责令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下一篇:(2022年)1、撤销 芜湖市鸠江区政府2022年7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鸠政办依复〔2022〕第6号);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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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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