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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撤销 芜湖市鸠江区政府2022年7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鸠政办依复〔2022〕第5号);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时间:2024-10-13 09:04:5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行复字〔2022〕73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

  住所: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楚江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黄万勇 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7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鸠政办依复〔2022〕第5号)不服,于2022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受理。由于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鸠政办依复〔2022〕第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2022年6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芜湖市鸠江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房屋所在地(具体位置见附件定位图)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依据及审批材料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调查确认表、规划红线图、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及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部分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获取、保存涉案相关信息,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鸠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通知》(鸠政办〔2017〕25号)规定,“一、前期准备(一)计划拟定及报审:棚改项目由各镇(街)结合区域实情拟定年度征收计划报区征收办汇总,经区政府会议研定后由区征收办上报市征收办审批……(八)方案拟定及报批: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由区征收办征求镇(街)意见后拟稿报区政府审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据此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至少在整个棚改项目中获取保存案涉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规划红线图、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而本案中,被申请人称经检索查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明显与事实严重不符,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二、被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但案涉答复却未对案涉信息予以告知,案涉信息公开答复明显违法,应予撤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鸠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通知》(鸠政办〔2017〕25号),被申请人能够确认案涉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制作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征收办保存、获取,但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联系方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部分案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仅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描述,不需具体写明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因此,在行政机关具有职责或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履行合理的搜索义务。对于“合理搜索”的判断主要包括:用以检索的数据库包含的信息资料是否全面;检索方法是否妥当;检索人员工作流程是否完备。案涉“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为鸠江区征收办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被申请人作为该区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组织实施机关,应当掌握其行政辖区内案涉地块相关征地信息,其应以该地块为线索进行全面检索,或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核查涉案地块是否存在被征用的信息。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即称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未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综上,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其知情权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2022年6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芜湖市鸠江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依据及审批材料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调查确认表、规划红线图、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及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要求公开材料为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节土地征收规定的相关内容。关于芜湖市鸠江区XX镇XX村委会XX村土地征收相关信息,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于2022年5月10日,在芜政办依复〔2022〕第18号《政府信息答复书》中回复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位于芜湖市鸠江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所在地地块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不存在”。被申请人2022年6月13日收到申请后,进一步进行了检索,确认该信息不存在,并于2022年7月9日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被申请人已通过以下方式检索相关信息:

  1.已在鸠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检索“XX村”“城中村”“XX村委会”“XX”等关键字信息,均未检索到;

  2.已在公文平台市委来文、市政府来文、市政府会议纪要、市直部门来文、区直部门来文中检索“XX村”“XX”等关键字信息,均未检索到;

  3.已在公文平台发文中检索“XX村”“XX”等关键字信息,均未检索到。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申请人位于芜湖市鸠江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房屋所在地(具体位置见附件定位图)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依据及审批材料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调查确认表、规划红线图、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及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鸠政办依复〔2022〕第5号),具体内容为经检索查询,没有您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您该政府信息不存在。2022年7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答复书。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芜湖市鸠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址检索“XX村”“城中村”“XX村委会”“XX”,在公文平台检索“XX村”“XX”。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鸠政办依复〔2022〕第5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审查的重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在公文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检索了“XX村”“XX”等关键词,亦未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核查案涉地块是否存在相关信息,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

  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鸠政办依复〔2022〕第5号)系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鸠政办依复〔2022〕第5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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