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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确认 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行为违法

时间:2024-10-08 17:48:3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湾行复决〔2023〕1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行政4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磊,职务:局长。

  申请人付某对被申请人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1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是否受理投诉决定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润*生鲜超市迎宾花园店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2月5日作出回复,告知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法定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一并提交付某身份证复印件,反应信,《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湾市场监管湾〔2022〕第24号),《答复单》等材料。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内容为:“润*生鲜超市迎宾花园店在销售大蒜时,宣传大蒜具有抗炎杀毒等作用,涉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12月1日,被申请人对芜湖润*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蔬菜销售区宣传牌的商品常识区域确有投诉内容存在,投诉属实。润*生鲜超市自认为无过错,现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认为润*生鲜超市在商品常识区域印制“抗炎杀菌,提高人体免疫力,预防和改善动脉硬化”等信息,是为了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大蒜(药食同源)的中药功效,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并未误导消费者,故决定不予立案。12月5日,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邮寄《答复单》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一并提交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以下简称《案件来源登记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审批表》),《答复单》、EMS1230853390559客户联及其物流截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付某在润*生鲜超市花费1.1元购买大蒜,大蒜商品常识区印有“大蒜被誉为天然抗生素,其抗炎杀菌的作用可以提高人体抵抗力,还可以预防和改善动脉硬化,保护心血管系统”内容。付某认为大蒜就是普通蔬菜,不存在上述功效,润*生鲜超市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遂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投诉举报,提出依法责令下架涉案产品,组织电话调解,赔偿500元的请求。

  2022年11月25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付某的投诉举报。 12月1日,区市场监管局对润*生鲜超市进行检查,经调查,投诉举报内容属实,但润*生鲜超市在商品常识区域印制的宣传内容是从百度百科词条(大蒜)上复制的,并非私自杜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润*生鲜超市的行为并不存在虚假宣传,于12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答复单》,一并邮寄给付某。《答复单》告知了付某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过程及不予立案的结果。

  付某认为区市场监管局未履行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决定的法定义务,对区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付某身份证复印件,反应信,《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答复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EMS1230853390559客户联及其物流截图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处理投诉过程存在瑕疵。但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终止调解,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告知单》,并邮寄申请人,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核查、不予立案、告知等法定程序和义务,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投诉过程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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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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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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