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撤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重新回复
时间:2024-09-23 09:23:3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2〕125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于2022年3月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合肥庞驰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使用猪肉脯,发现该涉案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情况,于是整理资料、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21-12-18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公司进行举报,举报编号:1340111002021121811392453。2.举报简易内容:申请人于2021.11.11在天猫平台的店铺“享鲜人旗舰店”支付花费9.81元购买网店的肉类产品:手撕肉脯口味:买50g送50g(实发100g约20包仅7.9)/蜜汁味-猪肉脯-买50g送50g(实发100g约20包仅7.9)-1-件,销售商经该店铺营业执照公示查询为“合肥庞驰商贸有限公司”,本人交易订单编号为:2082473092320222402,发现产品存在无合格证、包装污染、非法添加等诸多问题。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被举报人提供签字盖章的合法、有效材料证明自己生产经营的本批次的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材料包装工具,召回不合格食品,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申请人在编号1340111002021121811392453下上传了购买之网络订单交易记录,订单交易快照,证明了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上传了对应订单编号之物流信息载图、快递面单,证明了该涉案产品对应申请人购买订单一致性的证据;同时拍摄了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据或线索并上传:也整理了证据线索归纳成举报书全文,其内上传了具体的合肥庞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证据或线索依据相应的法律依据等。4.以上交易记录凭证,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必须建立之网络交易存档记录中也可对应一致性、真实性。5.在12315编号1340111002021121811392453里面的被申请人回复一栏里,被申请人于2022-01-10回复:已立案,内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又于2022-01-11回复:“该企业不在原址经营,电话无法联系,已被列入异常”。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理由如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政行为存在如下问题:一、程序违法,不能以找不到人不予立案进行案件终止: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所以,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终止案件调查是程序违法:2.程序应出具协助调查函:找不到人,说明被举报人在登记时留的电话、经营地址发生了变化或者虚假,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平台经营者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予以协助,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而不是简单的不予立案予结束此投诉举报件;3.出具协助调查函,是能够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和真实的经营场所的,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待调取真实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恢复案件调查;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在被申请人之回复中并未见是否录音、录像,并邀请有关人员作证。二、未全面履行职责,应全面、客观调查,依法让平台经营者担负义务、承担责任:出具协助调查函后,应依法依规让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应责任。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信息公开公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被申请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了企业变更登记应履行的法律和程序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了擅自改变信息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方式。同时,被举报人店铺在经营状态,但是并未在异地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办证,说明被举报人是无证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停止经营活动、查封扣押、进行行政处罚、拉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同时,该注册登记经营场所长期未经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2.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应将被举报人企业进行异常名录登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信息公开。3.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中,为了维护老百姓、广大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响应我国‘十四五规划’建立绿色消费国家,对食品要求‘四个最严’,对市场监管要求提出了全面客观等监管要求。4.既然是立案后找不到人,那么说明根据申请人在12315上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那么就不能简单的用找不到人进行终止,而应该对擅自异地经营的被举报人进行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之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出具协助调查函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对异地无证经营、擅自改变登记内容,依法进行停止经营活动、查封扣押、进行行政处罚、拉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公示,对举报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取证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而不是简单的根据被举报人登记时所留的联系方式、经营位置找不到人进行结案处理。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履行自己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全面、公正、客观、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未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时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职责。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是在把领导架在火烧烤。因被申请人的该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花费合格正品商品的钱购买到了涉嫌不合格的商品,且因为网络购物,申请人的订单已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日期,平台已把金钱打到了被举报人账上,因被申请人找不到人予以终止案件结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不能合法的退货退款,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害。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贵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指挥中心的投诉信息,该投诉信息投诉的事实及理由内容为:“投诉人于2021年11月11日通过天猫在被举报人处(合肥庞驰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产品,购买后,发现商家存在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投诉人认为上述涉案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接到该投诉后,被申请人对投诉中所涉及到的商家进行了调查,并于2022年1月11日,将调查情况回复至12315投诉平台告知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该企业因不在原址经营、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在天猫网络平台购买合肥庞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蜜汁味猪肉脯”产品时,发现所购买产品存在无合格证、包装污染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要求立案查处该公司后,于2022年1月11日,对被举报人合肥庞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包河区马鞍山路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2403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在上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拨打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无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做进一步核实处理,遂于2022年1月11日,将检查情况上传至合肥市和12315投诉平台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反映的被举报人合肥庞驰商贸有限公司因无法联系、不在原址经营已被列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应向其网络销售平台天猫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并无过错。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于2022年1月11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述行为与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举报事项无关,被申请人是否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进行立案查处,与申请人没有构成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企业无法查找造成其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举报。该举报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在天猫平台的店铺“享鲜人旗舰店”支付花费9.81元购买网店的肉类产品:手撕肉脯口味:买50g送50g(实发100g约20包仅7.9)/蜜汁味-猪肉脯-买50g送50g(实发100g约20包仅7.9)-1-件,销售商经该店铺营业执照公示查询为“合肥庞驰商贸有限公司”,本人交易订单编号为:2082473092320222402,发现产品存在无合格证、包装污染、非法添加等诸多问题。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2年1月11日结案反馈:该企业不在原址经营,电话无法联系,已被列入异常。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四条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中止、终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立案后的查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但仅限于客观事实表述,并未告知处理结果,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是因为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场所实际经营,也无法联系,故案件无法继续查处,所以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止案件的调查。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重新回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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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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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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