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撤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重新回复
时间:2024-09-23 09:22:2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2〕113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限时重新办理该举报案件。本机关于2022年3月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予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有关材料。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合肥隆翁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使用牛肉酱,发现该涉案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情况,于是整理资料、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21-12-12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公司进行举报,举报编号:1340111002021121235605369。2.举报简易内容:本人于2021.11.11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隆翁方便食品专营店”支付花费8.19元购买宣称“下饭菜五香辣学生波罗客牛肉酱拌饭酱香菇酱瓶装特产豆鼓辣椒酱”的牛肉酱-五香牛肉酱-罐(100克)-2-件,订单编号:211111-326353632913411。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等诸多问题。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本批次检测报告和形式试验报告、委托加工/销售协议等相关证明,并盖章签字;保证证照的齐全性、真实性和购买产品批次批号一致性。核对销量记录和有关合格证明、协议采购记录、对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比对。依法没收违法材料包装工具,召回不合格食品,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申请人在编号1340111002021121235605369下上传了购买之网络订单交易记录,订单交易快照,证明了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上传了对应订单编号之物流信息截图、快递面单,证明了该涉案产品对应申请人购买订单一致性的证据;同时拍摄了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据或线索并上传;也整理了证据线索归纳成举报书全文,其内上传了具体的合肥隆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证据或线索依据相应的法律依据等。4.以上交易记录凭证,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必须建立之网络交易存档记录中也可对应一致性、真实性。5.在12315被申请人回复一栏里,被申请人于2021-12-23回复:已立案,内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又于2022-01-27回复:“2022年1月5日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前往滨江花月秀水苑12幢406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地址为居民住家,并无任何公司在此经营,该户业主也表示并未在此注册任何公司。2022年1月26日,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已将合肥隆翁贸易有限公司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理由如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政行为存在如下问题:一、程序违法,不能以找不到人不予立案进行案件终止。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所以,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终止案件调查是程序违法;2.程序应出具协助调查函:找不到人,说明被举报人在登记时留的电话、经营地址发生了变化或者虚假,应依据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平台经营者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子以协助,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而不是简单的不子立案子结束此投诉举报件;3.出具协助调查函,是能够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和真实的经营场所的,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待调取真实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恢复案件调查;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在被申请人之回复中并未见是否录音、录像,并邀请有关人员作证二、未全面履行职责,应全面、客观调查,依法让平台经营者担负义务、承担责任。出具协助调查函后,应依法依规让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应责任。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信息公开公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被申请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了企业变更登记应履行的法律和程序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了擅自改变信息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方式。同时,被举报人店铺在经营状态,但是并未在异地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办证,说明被举报人是无证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停止经营活动、查封扣押、进行行政处罚、拉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同时,该注册登记经营场所长期未经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2.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应将被举报人企业进行异常名录登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信息公开。3.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中,为了维护老百姓、广大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响应我国‘十四五规划'建立绿色消费国家,对食品要求‘四个最严’,对市场监管要求提出了全面客观等监管要求。4.既然是立案后找不到人,那么说明根据申请人在12315上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那么就不能简单的用找不到人进行终止,而应该对擅自异地经营的被举报人进行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之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出具协助调查函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对异地无证经营、擅自改变登记内容,依法进行停止经营活动、查封扣押、进行行政处罚、拉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公示,对举报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取证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而不是简单的根据被举报人登记时所留的联系方式、经营位置找不到人进行结案处理。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履行自己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全面、公正、客观、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未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时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职责。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是在把领导架在火烧烤。因被申请人的改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花费合格正品商品的钱购买到了涉嫌不合格的商品,且因为网络购物,申请人的订单已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日期,平台已把金钱打到了被举报人账上,因被申请人找到人予以终止案件结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不能合法的退货退款,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害。
申请人具有此行政复议的资格、利害关系之法律依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申请人花费金钱在合肥隆翁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到涉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权利财产权利之相关规定,符合法律定义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2014年3月1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李万珍等人是否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故申请人依法举报,具有行政复议人资格。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故申请人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贵机关撒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之“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12315上之回复告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上法律诠释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之范围、申请人具有该行政复议的资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异议上的厉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故请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申请人此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2日通过12315网络平台投诉在拼多多网站由合肥隆翁贸易有限公司开立的网店:(隆翁方便食品专营店)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牛肉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通过12315网络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单,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了该举报并决定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对合肥隆翁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住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美生滨江花月秀水苑12幢406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为居民住家,并无任何公司在此经营,该户业主表示并未在此注册任何公司。后执法人员通过该企业注册登记电话多次进行联系,其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因通过登记的地址及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2022年1月5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上述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准确,处理程序正当,依据法律无误。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12315网络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单,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了该举报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受理了该举报,并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12315平台将“因通过登记的地址及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2022年1月5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回复均符合相关规定。由于合肥隆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地址无法取得联系,因此无法进行投诉调解,将该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处理,并通过12315平台将上述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举报事项及时进行了核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隆翁方便食品专营店”购买“下饭菜五香辣学生波罗客牛肉酱拌饭酱、香菇酱瓶装特产豆鼓辣椒酱各1瓶,订单编号:211111-326353632913411。2021年12月1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公司进行举报,举报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21.11.11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隆翁方便食品专营店”支付8.19元购买宣称“下饭菜五香辣学生波罗客牛肉酱拌饭酱香菇酱瓶装特产豆鼓辣椒酱”的牛肉酱-五香牛肉酱-罐(100克)-2-件,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等诸多问题。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本批次检测报告和形式试验报告、委托加工/销售协议等相关证明,并盖章签字;保证证照的齐全性、真实性和购买产品批次批号一致性。核对销量记录和有关合格证明、协议采购记录、对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比对。依法没收违法材料包装工具,召回不合格食品,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对合肥隆翁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住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美生滨江花月秀水苑12幢406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为居民住家,并无任何公司在此经营,该户业主表示并未在此注册任何公司。后执法人员通过该企业注册登记电话多次进行联系,其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该公司。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内容为:“2022年1月5日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前往滨江花月秀水苑12幢406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为居民住家,并无任何公司在此经营,该户业主也表示并未在此注册任何公司。2022年1月26日,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已将合肥隆翁贸易有限公司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四条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的结案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中止、终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立案后的查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但仅限于客观事实表述,并未告知处理结果,这种结案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是因为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场所实际经营,也无法联系,故案件无法继续查处,所以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止案件的调查。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重新回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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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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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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