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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海亮唐宁府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时间:2024-09-14 09:06:2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23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海亮唐宁府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为“唐宁府”项目办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由被申请人责令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再按国家建设标准、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返工后,重新组织验收,并赔偿使用人损失。3.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海亮唐宁府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对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4.请求合肥市人民政府听取申请人意见,并对“唐宁府”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666号房产,项目名称:唐宁府。建设单位: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交付后,业主发现该项目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满足使用功能、存在影响安全和重大质量问题、不按国家建设标准、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等问题。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该项目不具备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业主于2020年12月7日向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书面递交了《关于反映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唐宁府”项目相关问题的投诉书》,要求按规定撤销“唐宁府”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按国家建设标准、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返工后,重新组织验收,并赔偿使用人损失。该局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关于海亮唐宁府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并于12月26日送达业主。由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违规为该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致使该不合格项目被交付业主,侵害业主权益,造成业主损失。因房屋严重质量问题造成装修停工,大量业主无法按期入住,很多购房群众是卖掉现有住房后才有能力购买了该处住宅,过渡期间在外租房居住,因工期拖延产生额外租金,甚至被房东驱赶。该局随后作出的《关于海亮唐宁府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助长了开发商不按国家建设标准、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返工的气焰,对质量问题继续敷衍、糊弄,造成业主进一步损失。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中,并非如答复中称“我局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合规”,而是存在如下不合规行为,未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执行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存在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三)《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第五条:“分户验收内容包含防水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方是否按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验收工作,并对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3户进行现场抽查,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1户,抽查情况记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四)《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资料中包括: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在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答复中,多处无视事实情况,进行敷衍塞责。现举几例如下:(一)对1、2、4、6、10共5个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问题均答复称:“因建设单位(即为开发商)工作疏漏,在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竣工资料时漏报了该变更文件。”此例一开,将对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今后合肥市的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都可以任意不按图纸施工,只要在出现问题后,将不按图纸施工的部分,都以漏报变更文件和深化设计图纸为由掩饰即可。长此以往,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如何保证?合肥市民的合法权益如何保证?(二)问题10。关于阳台窗户开启扇数量不符问题。原设计图中南阳台南侧为四扇开启扇,而交付的南阳台南侧仅为两扇开启扇,且窗框明显小于窗洞,缝隙过大,造成严重渗漏水,此种行为明显属于严重偷工减料。而答复中称:“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变更设计为两扇,加转角一扇,共三扇开启扇。”,又称“该变更文件因工作疏漏未报城建档案部门”。根据答复内容推论,南阳台窗户施工单位是在竣工之前,依据设计变更,将南阳台南侧四扇开启扇按照两扇开启扇进行施工。而根据业主从城建档案部门调取的,加盖有城建档案部门公章、建设单位竣工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设计人、监理人均盖章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竣工立面图上,清晰显示南阳台南侧为四扇开启扇,与城建档案部门保存的原设计图纸相符。竣工立面图为最终图纸,所有设计变更均应反映在该图纸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无视开发商在窗户制作安装过程中,严重偷工减料导致的重大质量问题,反而以设计变更文件漏送为由,用一份变更图纸来否定城建档案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审核确认并按规定保存的原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难以自圆其说,也难以让人信服。(三)问题1。南阳台、南卧室窗户、南卫生间等未做防护栏杆。答复称“变更后采用的是夹胶安全玻璃防护固定窗”。经现场比对,南阳台下层为普通钢化玻璃,上层为普通玻璃;南卧室、南卫生间为普通钢化玻璃,均非夹胶安全玻璃。(四)问题2。石材变更。经鉴定,现场石材为28MM厚大理石,非答复中的30MM厚大理石,超过《建筑幕墙规范》规定负误差,(五)问题3。未做滴水线槽。答复称“部分滴水线槽因真石漆覆盖,滴水线不明显”,实际即为未做。(六)问题4。窗楣倒泛水导致渗漏以及外墙铝板与设计不符。答复称“原幕墙深化设计图纸”,及“施工单位与幕墙深化设计单位沟通,将滴水线条形式变更为线条下部铝板设置3%坡度向外向下倾斜”实际为以下问题:1.所有突出墙面部分及雨棚、阳台底板均未做滴水线槽。2.窗户及阳台上方下檐面找坡施工不符合向外倾斜的防水要求,檐面向内倾斜,造成向屋内返水及渗透。3.外墙铝板安装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和图纸设计,造成雨水通过铝板内侧向墙内和楼下渗漏。(七)问题5。窗框与面层安装缝隙大。答复称“部分房屋确实存在该问题”,实际全小区窗框与面层缝隙均有5-8cm,远超规范要求的0.8-1.5cm,属于窗户制作过程中偷工减料,且仅用发泡剂填充,造成严重渗漏。(八)问题7。设备平台的排水直接排入绿化带。答复称“设备平台的排水主要为空调冷凝水,直接排入绿化带的做法符合排水验收要求。”实际上按排水规范,设备平台排水应接入窨井,特别是目前设备平台除空调冷凝水外,还有洗衣机洗衣废水排出,污染破坏土壤。限于篇幅,其他问题不再一一列出。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关于竣工验收备案答复。海亮唐宁府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了海亮唐宁府1#--3#、5#--8#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合规验民许2019471号)、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合肥海亮唐宁府1#楼及地下室(含商业)《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备案号34001 000HFYS190048)和合肥海亮唐宁府2#、3#、 5#-8#楼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合建消验字19120501号)、庐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唐宁府1#--3#、5#--8#楼及地库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庐环验[2019]72号)];《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2号令),我局验证文件齐全后,于2019年12月30日签署文件收讫。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依法依规。申请人要求撤销“唐宁府”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而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合肥海亮唐宁府1#--3#、5#--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于2019年12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被申请人申请备案,被申请人在官方网站上对其进行公示,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27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同意该项目备案。

  二、关于业主投诉海亮唐宁府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答复。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函[2018]231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住建部令80号),我局已书面回复海亮唐宁府业主,并督促建设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建设单位已制定维修方案。该行为不影响我局办理海亮唐宁府竣工验收备案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作为唐宁府小区的业主,向被申请人提出针对唐宁府小区建设单位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的投诉,诉求为:一、因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在“唐宁府”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请求主管部门按照《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在按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返工后,重新组织验收,并赔偿使用人损失。二、因“唐宁府”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质量问题,且开发商拒绝进行有效整改并进行拖延、敷衍,引发业主群访群诉,请求主管部门按照市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会议精神,暂停该项目网签。三、“唐宁府”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主管单位在办理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过程中,对该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和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责令改正,违规为该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使该项目顺利交付业主,并造成业主损失,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请求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20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系争《关于海亮唐宁府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一、关于验收备案: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法依规。二、关于工程质量:对于项目存在施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发生渗漏等质量问题,我局将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整改,消除质量问题。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属行政举报投诉案件,本机关只审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关于海亮唐宁府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对于申请人的第1、2、4项复议请求,不属本机关职责范围。二、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投诉。申请人投诉的是“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在唐宁府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非投诉被申请人在办理备案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对该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核实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问题,以及是否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对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予以处理、处罚。但被申请人的答复仅仅是说明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符合规定以及其自身备案工作合法合规,没有对合肥海亮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作出明确回应。三、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对相关工程的质量进行了检查,认定“项目存在施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发生渗漏等质量问题”,并表示“将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整改,消除质量问题。”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已经检查履行职责,但是对于申请人“暂停该项目网签”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是否能得到支持,被申请人并未回应。四、关于申请人的第三项投诉。该诉求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不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范围之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正面回应申请人的投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海亮唐宁府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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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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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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