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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高(2021)第5号)违法

时间:2024-09-13 09:08:2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8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高(2021)第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1年2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书》,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内部工作信息,并决定不予公开。现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答复书》,理由如下:

  1.会议纪要、集体讨论结果、行政决策等文件及记录并不是被申请人声称的内部工作信息。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内部工作信息”的相关表述,与其最接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而内部事务信息是指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明显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文件不同。此外,上述文件并不是内部信息,讨论结果、行政决策等文件直接推进了申请人开发的峰尚公寓房地产项目并使该项目顺利完工,而会议纪要则是作出结果、决策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也是判断结果、决策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被申请人以涉案信息属于内部工作信息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2.会议纪要、集体讨论结果、行政决策等文件及记录不在不予公开的范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上述文件均不在不予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上述文件是终局性的文件,均对外起到了决定作用,并不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而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在上述文件不在不予公开范围内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公开。

  3.集体讨论结果、行政决策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退一步讲,即便会议纪要不予公开有一定依据,那么集体讨论结果和行政决策对应的正是结果公开和决策公开,也应当依法公开。此外,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11月份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所以即使上述文件在当时是未公开的信息,现在也要依照新规予以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峰尚公寓房地产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推进所进行的相关会议纪要、集体讨论结果、行政决策等文件及记录。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因此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内部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21年1月29日,答复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1年2月18日寄出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市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开发的峰尚公寓房地产项目位于合肥市,曾因该项目建设资金困难,项目推进遇到问题,贵委为此予以协调项目资金支持,推进该项目进展采取措施,现依法申请公开贵委关于上述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推进所进行的相关:会议纪要、集体讨论结果、行政决策等文件及记录。(均需加盖公章)”,获取方式为“纸面、邮寄、快递”。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2021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高(2021)第5号),告知申请人“经核实,贵公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内部工作信息,我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并通过EMS方式邮寄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申请人开发的峰尚公寓房地产项目位于合肥市,曾因该项目建设资金困难,项目推进遇到问题,贵委为此予以协调项目资金支持,推进该项目进展采取措施,现依法申请公开贵委关于上述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推进所进行的相关:会议纪要、集体讨论结果、行政决策等文件及记录”,即案涉信息为被申请人在协调项目资金支持及推进项目进展过程中产生的,被申请人在该过程中发挥的是居中协调的作用,而非履行其自身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故案涉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将“会议纪要、集体讨论结果、行政决策”一概认定为“内部工作信息”,对该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因为在有些情况下,会议纪要尤其是行政决策,可能就是通过法律效力外化而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法律文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高(2021)第5号)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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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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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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