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撤销庐阳区政府作出的庐信 (2020) 第1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期限重新作出答复
时间:2024-09-06 15:23:3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32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庐信 (2020) 第116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在合肥市庐阳区的淮河路步行街的范围内,类似于“忘不掉大肉串”、“马迭尔1906”、“三只松鼠” 等可移动的的经营场所,有数十家至今都在经营。但申请人与亲友一起前往时,因没有许可,遭到该辖区内的城市管理部门人员的驱赶。在驱赶时,该辖区内的城市管理部门的人员告知申请人,没有被驱赶的那数十家是得到许可的。申请人想在合肥市庐阳区的淮河路步行街经营类似于“忘不掉大肉串”、“马迭尔1906”、“三只松鼠”等可移动的经营场所,并向有关个体和单位咨询后初步得知,该类型的行政许可需要向被申请人申请。基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机构邮寄一套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办理类似于上述经营场所的程序、条件、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庐信 (2020) 第116号),称:您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退一步讲,即使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哪个行政机关来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答复的“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明显不符合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贵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听证,请予以同意。感谢!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庐信(2020) 第1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在合肥市庐阳区的淮河路步行街发现,位于步行街的道路上有可移动的建筑在经营“中国福利彩票”、“爱心新献血屋”、“忘不掉大肉串”、“马迭尔1906”、“合肥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等经营活动,申请人也想在淮河路步行街经营类似于上述经营场所,现依法向贵政府申请公开:办理类似于上述经营场所的程序、条件、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庐信(2020 )第1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0月12日邮寄,申请人于10月13日签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条、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要求公开“办理类似于庐阳区淮河路步行街可移动的经营场所的程序、条件、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该申请是申请人对开办可移动经营场所相关申请条件、程序、依据等事项的咨询,该事项并不指向特定的、有一定载体的政府信息,而是就某个具体的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的询问和咨询,其目的不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特定的政府信息,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咨询事项作出具体解答。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庐信(2020)第1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在合肥市庐阳区的淮河路步行街发现,位于步行街的道路上有可移动的建筑在经营“中国福利彩票”、“爱心新献血屋”、“忘不掉大肉串”、“马迭尔1906”、“合肥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等经营活动,申请人也想在淮河路步行街经营类似于上述经营场所,现依法向贵政府申请公开:办理类似于上述经营场所的程序、条件、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庐信(2020 )第1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依据以及材料目录,属于行政许可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此类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认为,如果被申请人不是相关的行政许可机关,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予以答复;如果被申请人是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相关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答复;如果相关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其他规定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庐信 (2020) 第1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期限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 |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