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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确认合肥市庐阳区政府作出的合(庐)房征决(2020)第(05)号《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时间:2024-09-06 15:22:2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233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9月2日作出的合(庐)房征决(2020)第(05)号《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9月2日庐阳区人民政府下发合(庐)房征告(2020)第(05)号《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其载明征收范围为合肥市中外运供销物流园项目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申请人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房屋征收程序,未充分征求原告意见,即作出该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且补偿标准过低,从程序和实体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予撤销,具体如下:

  一、涉案《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对象错误,应当撒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也就是说,国家在征收国有土地时,才可以根据征补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申请人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征收流程进行征收,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对象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二、被告做出涉案《征收决定》超过法定职权,应当依法撤销。最高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中纪办(2011) 8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意思是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其理解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予以安置补偿。如此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本案申请人的土地性质均是集体土地(宅基地),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宅基地已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变相的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流程对原告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故意规避集体土地征收流程,被告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明显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当撤销。

  三、涉案《征收决定》并非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征收决定》应当撤销。《征补条例》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合(庐)房征告(2020)第(05)号《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范围为合肥市中外运供销物流园项目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可以得知:本案的征收并非是公共利益,属于商业投资,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四、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应当撤销。《征补条例》第9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本案中,申请人未见任何征收相关文件,不能证明该项目符合《征补条例》第9条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此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另,根据《征补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四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应当撤销。

  五、涉案《安置补偿方案》实体程序均违法,涉案《征收决定》应当撤销。《征补条例》第10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阳限不得少于30日。第11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本案中,(1)被告并未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程序; (2)本案被告在2019年3月6日公示,4月6日期满,但被告却在2019年6月23日(征收决定做出前一日)才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因此,被告没有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3) 听证会参加人员没有公众代表,听证程序违法。综上,涉案《安置补偿方案》实体程序均违法,涉案《征收决定》应当撤销。

  六、本案未见《社会稳定风险报告》,涉案《征收决定》应当撤销。《征补条例》第12条第1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次征收涉及村民众多,属于“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庐阳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以及相关文件涉案征收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存在混淆征收,被告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这属于超越职权,涉案征收决定应当撤销。例如:本项目要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因此涉案征收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七、涉案《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案《征收决定》应当撤销。《征补条例》第12条第2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

  八、被申请人调查程序违法,涉案《征收决定》应当撤销。《征补条例》第15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的行为,征收的调查程序违法,涉案征收决定应当予以撤销。《征补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申请人并未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的调查程序违法,涉案征收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超越自身法定职权,适用对象错误,实体程序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庐)房征决[2020]第05号《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案涉地块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2014] 1306号)。2018年4月26日,合肥市庐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加快推进供销物流园建设项目的通知》(庐发改[2018] 10号),根据该文件的要求,经庐阳区人民政府研究,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 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依法作出了案涉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告知了征收的目的、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签约期限及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拟被征收房屋进行了丈量登记,制作了《合肥市房屋拆迁登记表》。制定《合肥市中外运供销物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提出不同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后及时公公告了征求意见情况。同时征收外偿安置方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73次会议讨论通过,征收决定作出后及时进行了公告和送达,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案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取得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非常明确提到,是对合肥中外运供销物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决定,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依据。被答辩人一方面称本案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方面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前后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案涉地块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14]1306号《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第32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9日发布了合国土庐案[2015]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肥市庐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4月26日出具《关于加快推进供销物流园建设项目的通知》及《项目备案表》。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对《合肥中外运供销物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8月14日至8月28日。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公示。2020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召开的常务会议上研究了《合肥中外运供销物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0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庐房征决[2020]第05号)并予以公告。公告中载明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本机关认为:一、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合肥市政府印发了《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该暂行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进行了规定,在合肥市一直延用至2018年12月1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据以作出系争征收决定的依据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4]1306号《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第32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根据实体从旧的原则,被申请人依据合政[2014]175号文件的规定来开展征收及安置补偿工作,本机关予以支持。因本案征收的对象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因此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被申请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第32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4]1306号)决定开展相关地段的征收工作,依据合法有效。三、合肥市庐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加快推进供销物流园建设项目的通知》及《项目备案表》,表明征收工作立项手续完备;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合国土庐案[2015]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表明土地征收手续完备。四、被申请人对《合肥中外运供销物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8月14日至8月28日, 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公示。以上符合合政[2014]175号文件的规定。五、被申请人在常务会议上研究了《合肥中外运供销物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六、被申请人作出《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庐房征决[2020]第05号)后予以了公告。公告中载明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附件《合肥中外运供销物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合法。七、被申请人未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规划范围的批准文件,也未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合政[2014]175号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供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的登记情况进行公示的证据,不符合合政[2014]175号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总体符合规定,但存在不合法之处,因物流园项目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故不宜撤销系争征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合(庐)房征决(2020)第(05)号《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房屋征收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第五条:

  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登记,被登记人应当予以配合。登记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范围等地进行公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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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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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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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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