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撤销合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发改告字(2020)第6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时间:2024-09-05 12:20:3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254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发改告字(2020)第6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花园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的所有申请资料”。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9月30日回复申请人“××花园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的申请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我委依据相关规定无法公开”,此回复明显违法。理由如下:首先,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属于行政行为,商品房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要向被申请人进行备案。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的规定,各地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合力推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放预(销)售许可证时,严把审核关,对未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再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式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由此可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属于行政行为。其次,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并非无法提供。建设单位向合肥发展改革委员会递交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中就有“合肥市普通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该表中明确列支项目有: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税金、成本利润率和拟定市场销售均价,上述材料就是申请人申请的“商品房价格备案的所有申请资料”,被申请人完全可以提供。综上,被申请人无法公开××花园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的所有申请资料明显不符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机关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花园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的所有申请资料。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发改告字(2020)第65号)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9月30日作出《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额,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发改告字(2020)第65号)内容确存在不恰当表述。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花园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的所有申请资料。被申请人在《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向申请人说明:根据《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0〕5号)第四点:过程性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情形。××花园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的所有申请资料属过程性信息,我委依据相关规定无法公开。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商品住宅价格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自主定价。有关××花园小区的备案情况已在我委官网http://drc.hefei.gov.cn/jggl/index.html进行公示,您可登录我委网站进行查询。我委在答复中说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商品房住宅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自主定价。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价格部门不能依照定价程序进行成本审核等基础性工作,而是按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要求开发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备案并公示。有关××花园小区的备案情况已在我委官网http://drc.hefei.gov.cn/jggl/index.html进行公示,您可登录我委网站进行查询。关于合肥市××花园小区商品房价格备案的申请材料系该小区开发企业商业信息,如有需要,可直接向合肥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查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发改告字(2020)第65号)的行为,程序合法,答复内容不恰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申请人公开“××花园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的所有申请资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发改告字(2020)第65号),告知申请人“根据《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0〕5号)第四点:过程性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情形。××花园小区商品房价格备案的申请材料属过程性信息,我委依据相关规定无法公开。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商品住宅价格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自主定价。有关××花园小区的备案情况已在我委官网http://drc.hefei.gov.cn/jggl/index.html进行公示,您可登录我委网站进行查询”,并通过EMS方式邮寄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答复并邮寄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花园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的所有申请资料”信息显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无法公开”,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发改告字(2020)第6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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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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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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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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