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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撤销肥东县政府作出的东公开办[2019]第5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时间:2024-09-02 15:41:1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276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东公开办[2019]第5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履行公开职责。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店埠镇定光社区征迁项目,申请人位置定光居委会小郢组的房屋被政棚改范围。2019年10月18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等四项内容。2019年11月8日,被申请人答复“你申请的政府信息,除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以外的信息,本机关未制作也未保存。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肥东县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应当制作相关征地文件,故具有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第二,从店埠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店埠镇定光社区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对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征迁工作的行为可知,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决定已经成熟且完整,故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具有终局性的特点,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的过程性信息。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一)申请人申请公开店埠镇定光社区征迁项目中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2.征地调查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3.征地批复、用地具体位置及项目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用地划拨手续或“招拍挂”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该信息属于征收土地方面的相关信息,因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实施,故该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及相关调整和修改文件,房屋区位、权属、用途、结构、面积等调查结果及相关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有关文件及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等信息,因店埠镇定光社区征迁项目的具体工作由店埠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故本机关未制作和保存相关信息。(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因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属于公开范围。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在法定期限内,以东公开办[2019]第5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形式,依法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店埠镇定光社区征迁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2.征地调查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3.征地批复、用地具体位置及项目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用地划拨手续或“招拍挂”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4.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及相关调整和修改文件,房屋区位、权属、用途、结构、面积等调查结果及相关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有关文件及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房屋补偿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公证文件。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系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除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以外的信息,本机关未制作也未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告知。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因此,征地报批文件如一书四方案等,虽然事实上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但是法律上的制作主体却是市、县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征地报批文件就是代表市、县人民政府制作的。征地批复的主送单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就征地批复来说,县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也明确:“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综上,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等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主张其未制作或保存,本机关不予支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从《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东政〔2018〕7号)的相关规定来看,肥东县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程序设计中没有制作申请人所申请的“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补偿决定”的要求,该信息属不存在。如果“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补偿决定”的信息存在,县政府是当然的公开责任主体。但被申请人在系争答复中,没有区分相关信息是“不存在”,还是“非本机关制作”,一概答复申请人“本机关未制作也未保存”,在适用法律上只引用到“条”,没引用到“项”,同时也没按照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清、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公开办[2019]第5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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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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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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