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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确认巢湖市政府组织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皖政地置[2011]3号)未予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02 15:40:0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247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征收巢湖市烔炀镇烔中路西、烔河路南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征收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烔炀镇新桥居委会的居民,也系烔中路西、烔河路南部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申请人发现其承包的土地被围上围栏施工建设“巢湖市烔炀镇新桥安置点”,申请人于巢湖市人民政府及烔炀镇人民政府沟通未果后,于2019年8月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其中包括皖政地置[2011]3号《关于巢湖市居巢区2007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的批复》及相关资料,申请人才得知位于烔炀新桥居委会面积12060平方米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安徽省巢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使用权。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征收行为的《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但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答复,告知关于新桥安置点有关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资料经查找,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及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依法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村予以公告,征询村民意见。被申请人未予公告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烔炀镇新桥安置点1.206公顷征地程序业已履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皖政地置[2011]3号)于2011年4月作出后,原居巢区国土部门于2011年8月前即组织实施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工作,但当时并未要求通过网络或报纸方式实施,公告系通过在被征收地张贴的方式实施。同年8月,原地级巢湖市因区划调整消亡,部分征收公告材料难以查询。但此次征收共涉及农户19户,其中王春桃等18户对于二公告一登记事宜均已签字认可。虽然有关补偿迟至2018年前后,但18户农户已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征地行为及征收标准均无异议。二、申请人与所反映事项并于复议申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需以存在复议的利益为前提,即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上可知,未能提供公告程序的材料,并非是由于未予公告造成,而是由于有关材料保管不善,而材料的保管不善并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产生损害,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投诉、举报方式行使监督权。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乏利害关系,不应受理。

  经审理查明: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作出《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皖政地置[2011]3号),其中包括案涉新桥安置点1.206公顷集体土地,申请人的承包地亦位于征收范围内。新桥安置点建设工程已动工建设。

  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案涉土地的《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案涉新桥安置点建设工程已动工建设,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告程序。被申请人主张不能提供公告材料是因为保管不善,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组织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皖政地置[2011]3号)未予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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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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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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