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吕寨镇政府对房屋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时间:2023-11-28 14:30:2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临泉县人民法院
(2020)皖1221行初52号
案由:行政强制
争议焦点
被告对原告建设的涉案房屋及设施进行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案件概述
原告临泉县陈楼印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一案,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临泉县陈楼印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中军及委托代理人李景合,被告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敬,委托代理人李志、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2018年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徐中军一直在浙江杭州从事玻璃幕墙装饰装潢工作。2018年春节期间,原告法定代表人徐中军经所在村委会通知,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外出务工成功人士座谈会,并积极响应被告号召在家乡创业,项目经村委会两委研究上报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申报成功并登记在案。被告及土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陈楼行政村于2018年12月21日召开两委会议研究一致通过。2019年1月1日,村委会与原告签订了有偿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村委会将位于陈楼行政村韦小庄西地与后马庄东地,水泥路北的部分建设用地提供给原告使用,地块东宽111.66米,西宽92.8米,南北长75.87米,面积11.63亩土地,租金每亩650元,鱼塘3.8亩,每亩租金300元,并将集体沟面积0.95亩无偿提供原告使用,产权归集体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2月6号开始建设至2019年6月底完工,其中建设钢木结构房屋面积868.6平方米,道路及场地水泥路面硬化面积2269.32平方米。2019年初,被告让村委会口头告知原告所占用土地虽规划为建设用地,但在上级卫星拍摄图片上尚不是建设用地,上级要求限期拆除所建房屋。2019年12月3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原告处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并于2019年12月25日组织人员用挖掘机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场地。综上,原告建设是经被告研究同意,县镇两级政府备案,当时被告及其所属土管部门告知原告项目用地属于规划的建设用地,且给原告提供的(2014年-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建设用地。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依据: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吕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编号20190015号);3、吕寨镇2019年1-5月份招商引资实施项目登记表、临泉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登记表;4、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有偿租赁土地合同及村委会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5、吕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利用现状图。证明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和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77条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处理,被告主体不合法,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建设项目为返乡创业招商引资项目,经所在村委会上报被告,经被告上报临泉县人民政府,2019年3月29日在县政府官网上公布该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是经政府允许,非私自建设项目;被告明知原告使用的土地性质为新增建设用地,既然同意项目建设就应该积极完善用地手续;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法使用土地,不能认定为非法建筑物,即使被认定为非法建筑,也是被告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应对原告因拆迁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吕寨镇国土所所长李志指着规划图告诉原告项目用地是新增建设用地,因此,原告并非擅自非法用地。
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和临国土明电[2018]21号文件规定,行政主体适格;涉案建筑物没有依法依规审批或备案,是违法建筑,被上级土地监察部门卫星拍成航片,上级责成被告立即拆除;因为涉案建筑物是违法建筑,原告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应赔偿。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依据:
1、被告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适格。2、临泉县吕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3、吕寨镇总体规划图(调整完善);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5、临办发[2015]32号文件;6、临国土明电(2018)21号文件;7、原告建筑物远景照片;8、临泉县(吕寨)2019年度第三季度卫片;9、临泉县(吕寨)2019年度第三季度《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查处整改情况明细表》。证明原告的建筑物占用耕地,被上级机关的卫星拍摄,不符合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的规定;原告没有得到上级审批未备案违法建设,应依法拆除;上级定期巡查发现违法占地,责令乡镇立即拆除,根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临办发[2015]32号、临国土明电[2018]21号文件之规定,被告执法主体适格。10、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证明被告限期原告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及硬化的水泥路面,原告未拆,被告才依法拆除,是依法行政,不是滥用职权。
经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对被告提举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10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属于农民返乡创业,经村委会申报,被告同意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备案登记,使用的涉案土地属于新增建设用地;被告同意原告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建设;原告自2019年2月6日开工建设,在10个月的建设中,被告未制止,其下达拆除通知书没有法律效力;被告明知所用土地不是建设用地,应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完善上述报批及供地手续职责,行为违法;被告的过错,不能认定原告是擅自非法用地;依据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告无权对非法建筑进行确认以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其强制拆除原告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被告辩驳认为,招商与用地是两回事,原告回乡创业项目建设也应当履行备案和审批,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仍然是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引进项目后要经过合法的批地供地程序后,才能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合法的备案项目是得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上报至上级土地监督部门并输入到国家土地监管大数据内,才是合法的备案。
被告对原告提举的证据1-3证据无异议;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对土地有使用权,与其建设是否合法无关;对证据5有异议,原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农转用报批,经县政府办理供地手续才能建设;原告无批地供地手续动工建设,属违法行为,被卫星拍摄,由县政府交办到国土部门牵头,责成所属乡政府予以拆除。原告辩驳认为,被告明知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性质和土地范围,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亲自到开工现场为原告丈量土地,原告相信被告已经完善了用地手续,是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的违法。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被告提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虽能够证明原告被拆除的建筑不符合临泉县吕寨镇土地利用规划,但不能证明其拆除行为履行了合法程序;原告提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但达不到证明其被拆建设经合法审批,属合法建设的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9日,临泉县陈楼印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徐中军,营业期限2018年10月29日至2038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农作物、瓜果……种植加工,生猪……养殖销售,特色农业观光旅游服务,果蔬采摘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休闲垂钓服务,农副产品购销,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日,吕寨镇将该项目上报临泉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1日,陈楼村委会召开两委会议讨论研究“陈楼村印象生态农庄道路建设”等有关情况。2019年1月1日,陈楼村委会与陈楼印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偿租赁土地合同”,将陈楼行政村韦小庄西地与后马庄东地水泥路北7700平方米(11.63亩)土地,有偿租赁给上述公司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上述土地范围内开工建设了涉案建筑等。2019年12月3日,被告以徐中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属于违法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由,向徐中军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经营,限3日内自拆违法建筑及硬化地面,否则将依法强拆。该通知书作出后张贴于原告建设处。2019年12月25日被告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涉案建设。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对原告建设的涉案房屋及设施进行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中,原告经营范围除包括农作物等种植加工和生猪等养殖销售外,还包括特色农业观光旅游服务,果蔬采摘服务及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休闲垂钓服务,农副产品购销,日用百货销售等。可见,原告建设的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的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由于该建设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应属于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吕寨镇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权,但是在拆除原告涉案建筑之前,未对原告的建设进行调查登记,未按照规定对该农用地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划分,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履行催告程序,仅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即实施强制拆除,属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但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对其建设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5日对原告临泉县陈楼印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房屋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李兴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树宾
书记员郭恒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依据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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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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