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时间:2024-05-11 10:36:5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入库编号:2024-01-3-005-002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申14483号
2020年04月20日
案由行政征收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关键词
行政/房屋征收决定/公房承租人/原告资格
基本案情
李某某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被告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老市府东院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潍坊市老市府原办公区以东、胜利东街以南、鸢飞路以西、行政街以北区域内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决定征收补偿按照《潍坊市老市府东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原告承租的由第三人管理的公房及其附属设施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违反法定公共利益原则,程序违法,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老市府东院片区房屋征收决定》。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鲁07行初146号行政裁定,认为李某某所居住的房屋系承租第三人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管理的公房,故其与涉案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李某某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鲁行终211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李某某仍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4483号行政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居住的房屋系承租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管理的公房,一般来讲,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具有特殊地位,其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而居住使用该公房的权利,对该公房享有长期占有和使用权,在经济地位上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政府征收必将对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权益造成直接且重大的影响,故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案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案房屋系承租公房为由认定李某某与被诉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被另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458号行政判决所认定,即李某某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本案不予再审。
裁判要旨
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
一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行初146号行政裁定(2018年8月24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112号行政裁定(2018年12月27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4483号行政裁定(2020年4月20日)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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