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庆市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复核确认办法
时间:2024-06-05 12:05:5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宜政办秘〔20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复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
安庆市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复核确认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安庆市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提高征迁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区认证、市级复核确认,征迁补偿费用实行市对区总包干。
第三条成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为常务副组长的市土地与房屋征收复核确认小组(以下简称市复核确认小组),具体负责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复核确认工作。市复核确认小组组成实行“4+1+X”模式,其中,“4”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土地收储中心等四个成员单位的固定首席代表(须经所在部门授权);“1”指项目业主单位代表;“X”指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单位的代表。市复核确认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核确认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办,承担市复核确认小组日常工作。
市复核确认小组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属性进行认定,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图(或规划红线图),对被征收房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认定,参与外业核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办负责复核工作的组织,对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进行测算复核、外业核查等日常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应当安置人口进行认定,参与外业核查。应当安置人口的认定,按《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附件一)。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被征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的房屋等认定,参与外业核查。
(四)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收储地块征地准备金的筹集,参与涉及到收储地块的外业核查。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证载房屋和土地的面积、用途认定。
第四条市民政局配合项目单位做好迁坟安置点的选址和建设工作,并负责与征地项目有关的公益性坟墓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凡纳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重点工程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用地报批、征收等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项目规划红线图;确定用地范围和土地分类,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和报批资金,委托制作报批资料,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二)组织辖区政府就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补偿资金来源、征收实施时间、还建安置方式等事项会商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三)征收范围确定后,将征收任务报辖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组织相关单位办理土地征收交接手续,并将用地移交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等。
第六条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收集被征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性质、用途、面积和应当安置人口等资料,逐户填制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含房屋平面示意图),并按村组、街巷、单位造册与汇总。
应当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市政府公告或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时间为基准日。
涉及企事业单位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需要实施评估的,评估机构从市征迁评估机构名录库中按相关规定选取。
第七条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对土地与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认证后,一次性持以下资料,向市复核确认小组申报进行房屋征收复核确认(申报时间:国有土地项目为房屋拆除前,集体土地项目为二榜公示后):
(一)征收国有土地提交的资料:1.市政府公告或相关批准文件;2.征收范围图(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或相关批准文件);3.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4.征收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占地面积汇总表;5.辖区政府(管委会)认证结果资料。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提交的资料:1.房屋征收决定书;2.征收范围图(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3.逐户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造册与汇总表;4.经征求意见、修改并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5.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资料;6.房屋评估报告书;7.房屋权证等相关房屋证明资料;8.逐户补偿情况与汇总资料;9.辖区政府(管委会)认证结果资料。
(三)征收集体土地提交的资料:1.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设通告,市政府、市大建设指挥部、市重大办或市棚改指挥部相关批准文件;2.征收范围图(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3.土地分类面积表(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整理中心出具或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出具但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信息中心核实,宅基地面积按有关规定核算),凡地类与现场不一致的以现场核实为准,但需相关部门出具说明;4.逐户土地调查摸底登记表、造册与汇总表;5.辖区政府(管委会)认证结果资料。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提交的资料:1.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设通告,市政府、市大建设指挥部、市重大办或市棚改指挥部相关批准文件;2.征收范围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3.逐户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造册与汇总表:4.逐户人口认定表:5.逐户房屋征收需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及相关认可证明资料;6.房屋合法性材料;7.辖区政府(管委会)认证结果资料。
第八条市复核确认小组收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住宅按20%的户数比例对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违法建设、是否在征迁范围及应当安置人口等情况予以抽查,非住宅按100%比例核查,并向辖区政府(管委会)反馈抽查和核查结果。
抽查结束后,由市复核确认小组全体会议对抽查情况进行会审,并按抽查核定的差错率核减、调整申报的房屋总面积、各类相关面积、应当安置人口和征迁包干费用,会签项目征迁包干费用确认表(经通知,市复核确认小组成员单位缺席会议的,视同对复核事项予以确认)。
辖区政府(管委会)一次性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完善的,由市复核确认小组书面通知辖区政府(管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原申报资料予以退回。
第九条市复核确认小组对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负责,其会签的项目包干费用确认表报市政府批准后,提交项目资金拨付单位及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市对区(管委会)结算包干经费的依据。
第十条市对区(管委会)的征收补偿总包干费用,按下列标准结算:
(一)按政策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市承担还建房建设的,复核确认时不结算房屋补偿费;由区(管委会)承担还建房建设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货币补偿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管委会)包干。
(二)按政策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按照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用。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按规定标准结算。需追加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经各区(管委会)认证并经市复核确认办审核后,由各区(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
(四)搬迁奖励费:征迁启动资金足额到位后,按规定的时间起算(国有土地项目以房屋征收决定书、集体土地项目以征地方案公告公布的征收期限开始之日或市政府相关会议明确的时间为准),在60天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并交付全部房屋的,住房按照补偿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按60天计算),计算搬迁奖励费。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非住宅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的部分,搬迁奖励费按上述办法结算;补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其超出部分的搬迁奖励费按上述标准10%结算。
(五)房屋附属设施及装潢补偿费:水电设施及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等迁移安装费用和房屋装潢补偿费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结算;国有土地上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结算。
(六)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的9%结算。地上确有特殊附属物的,由申报单位提供依据并经复核小组现场核实后,根据实际提高补偿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5%。
(七)各类杆管线迁移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迁坟补偿费用:属有主坟的,单棺补偿400元,多棺补偿600元;无主坟由项目建设单位代迁处置。
(九)房屋机械拆除费用:按房屋拆除面积每平方米5元结算。
(十)评估费: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包干,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十一)市级媒体公示费用:按公示版面计算,每整版1万元包干。
(十二)不可预见费: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结算。
(十三)房屋拆迁渣土清运及扬尘防治费: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结算。
(十四)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村委会的土地与房屋征迁安置及认证工作经费: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结算,土地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1.5%结算。
(十五)集体沿街底层经营性房屋(含住改非)包干奖励费用:参照5年租金标准测算,一次性给予包干奖励费用(附件二)。
第十一条市复核确认和测算工作经费: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土地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0.5%结算,该费用由资金拨付单位拨付市复核确认办。
第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房屋,鉴于其房屋的建设与管理是按照集体土地村民建房模式进行的历史原因和特定环境,对该类房屋征收补偿的包干费用结算,按照《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征迁资金拨付由市复核确认办审核。项目启动后,可按认证的货币化补偿费20%预付征迁资金,后期按进度据实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据实拨付。市征迁资金拨付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征迁资金,具体拨付事宜按照市区大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凡重点工程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中需要研究明确的事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报市复核确认小组全体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市政府批准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及时完成征迁任务,依法妥善安置被征迁人。对成绩突出、及时搬迁交地、且无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故、信访问题和影响稳定问题的,由市复核确认小组申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市复核确认小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迁审核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市复核确认小组对按20%抽查的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复核。对100%复核的项目,可分批由各区(管委会)出具认证报告,市复核确认办原则上不超过3次出具复核报告。凡在同一个项目需增补复核的,均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才能进行增补复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施行前已认证复核的土地与房屋征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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