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县规章文件

(2021)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09:24:5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南政秘〔2021〕2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分别经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现将标准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本县行政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均按本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民承包到户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应按照土地征收进度,足额发放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禁止出现拖欠、挪用、截留,剩余土地补偿费的30%发放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被征收集体土地未涉及承包到户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全部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应按照土地征收进度足额发放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其分配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征地补偿专项台账,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四、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农转用和征收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严格履行征地批前、批后实施程序,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落实,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推进有力有序。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以前经批准的土地征收仍沿用原标准执行,相关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附件:1.南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上一篇:(2021)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下一篇:2024《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