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1-30 17:05:0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文日期1996年05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6〕国土函字第51号
施行日期1996年05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地籍字[1996]第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企业改制中,有的地方确实存在着清产核资后,土地资产未经依法处置就计入企业资产或负债的情况,这是不适当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拨土地不属于企业财产或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在土地使用权尚未依法处置前,该土地资产既不能作为企业资产,也不能纳入企业负债。
二、1994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评估的地价统一为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
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1994年12月3日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实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应依照这个规定处置土地资产。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上一篇:(199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200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将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批复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