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200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将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批复

时间:2024-01-30 17:02:1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9年0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综〔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年0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关政策的请示》(黑财综〔2008〕58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有关规定,同意将目前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支付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费用的政策扩展至集体企业,允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二、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予以出让或者租赁,出让价款、租赁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相关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三、改制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转让方式处置,并按照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原划拨土地的出让价款和租赁收入,以及受让方或者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补缴的土地价款,均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相关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四、你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财政厅抓紧研究明确在以转让方式处置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时,关于受让方或者原土地使用者补缴土地价款的核定办法,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此复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下一篇: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