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
时间:2021-06-29 16:33:4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声明:此次复核申请不代表贵公司有正当之权利对本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进行评估,也不能说明本人对《评估报告》中提及和未提及的部分表示认可或接受。
安徽某某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2日,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向本人送达了《价格评估报告书》(皖金和估字[2020]ZS12028号),现本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等对该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
一、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上看,贵公司非经依法选定,贵公司无权对本人房屋进行评估;
从贵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时间来看,贵公司接受委托的时间是2020年12月26日,评估报告出具时间是2020年12月28日,经历接受委托、现场勘查、评估核算、提交报告四个阶段,暂且不论该日期是否属实,从委托评估到实地勘察间隔3日,仅从该时间上看,不合常理,也难以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性。
从贵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委托方来看,贵公司接受的委托方是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二、从《评估报告》本身看,其内容亦不具备合法性。
1、从贵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资质来看,署名的人员为价格鉴证师资质,资质全部由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议办法,不符合《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2、贵公司没有提供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实地勘察记录,署名的价格鉴证师也没有实地勘察。
3、贵公司评估报告评估依据多处错误。比如引用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已经被《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废止。
三、从评估程序的完整性看,贵公司没有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说明、修正。
综上,本人认为,贵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缺乏法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之基础,相关评估也是建立在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申请人不予认可贵公司作出的任何评估报告。而贵公司违法出具评估报告,迫使本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启动复核程序,因此如因贵公司之评估造成本人房屋征收补偿无法合理兑现的,本人将保留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复核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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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