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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时间:2024-08-27 10:25:4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项目作出《合肥高新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永久用地、房屋与地面附着物。

  三、征收部门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蜀麓社区服务中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园社区服务中心。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2024年 2月 1 日至 3月 8 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期限内完成土地、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移交工作,清空房屋,完成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依法依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2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3、收到房屋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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