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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凤凰桥路(胜利路--长江东大街)改造项目征收决定

时间:2024-08-27 10:25:2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根据合发改投资〔2022〕1001号文件,对凤凰桥路(胜利路--长江东大街)改造项目实施改造,并已完成前期方案制定、公示等相关工作。现依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依法对凤凰桥路(胜利路--长江东大街)改造项目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凤凰桥路(胜利路--长江东大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标明所需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

  二、征收部门: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8日)。

  五、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3、收到房屋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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