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2022)庐阳区北松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时间:2024-08-26 17:16:5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现经庐阳区人民政府研究,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北松路(北二环-迎松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做出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北松路(北二环-迎松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其附属物及构筑物。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大杨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与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特此决定。

  2023年8月15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3、收到房屋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上一篇:(2022)大杨路(华祖路)(罗集路-肥西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下一篇:(2022)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南镇集镇更新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