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2022)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南镇集镇更新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时间:2024-08-26 17:16:2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关于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南镇集镇更新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已发布,详情见附件。

  附件: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南镇集镇更新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pdf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3、收到房屋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上一篇:(2022)庐阳区北松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下一篇:(2022)关于蜀山区千人桥路(万佛湖路—习友路)道路工程及纺织纤维厂(八二一)小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