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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派镇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引江济淮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时间:2024-08-20 15:58:5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上派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因上派镇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引江济淮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决定征收上派镇引江济淮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上派镇引江济淮项目建设工程。

  二、征收范围:上派镇引江济淮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肥西县住建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上派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搬迁期限: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六、征收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上派镇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肥政秘〔2020〕103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9月16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安置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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