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2019)阊水路(金寨路—屏山路)(原美和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时间:2024-08-20 15:56:4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包)房征告[2019]第(7)号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包河区人民政府对阊水路(金寨路—屏山路)(原美和路)项目作出了《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19]第(7)号),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阊水路(金寨路—屏山路)(原美和路)项目

  二、征收范围:阊水路(金寨路—屏山路)(原美和路)项目包河区常青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

  三、征收部门: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搬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1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阊水路(原美和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一)。

  七、 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八、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安置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上一篇:(2020)合肥市轨道交通8号线[庐阳段一期(北一环路以北——北二环路以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下一篇:2019包河区美和路(金寨路-屏山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