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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应及时提起复核、鉴定或者诉讼解决

时间:2023-11-10 16:41:2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需要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评估得来,评估结果就是补偿的重要依据,如果评估机构不具备公平性,使用不合理的评估方法,出具做过手脚的评估报告,对拆迁户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拆迁户应当参与到评估当中,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拆迁户参与才能识破评估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

  拆迁户如果发现收到的评估结果与房屋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应该及时地提起以下有效救济,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

  申请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解读如下,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起复核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核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并且在申请中指出目前的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拆迁户收到评估报告认为评估报告不合理、不合法,这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拆迁律师再次提醒,出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等待,一定要在收到评估报告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复核的意思是要求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重新评估。

  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

  拆迁户提出复核申请后,如果收到的复核报告没有任何变化或仍然存在较大问题,拆迁户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同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目前复核结果问题所在。

  对鉴定结果仍然不满意的

  经过复核申请和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拆迁户对结果仍然不满意,认为存在不合理行为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一般拆迁户和拆迁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签约,需要报请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政府,依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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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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