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认定房屋为违法建设的函,法院:可以起诉
时间:2023-10-26 11:47:3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一、承办律师
陈丹丹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省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18326659757,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二、基本案情
原告涉案房屋于2021年5月10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实施单位与原告协商安置补偿事宜的过程中,2021年7月15日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花山区城管局出具了一份由被告出具的《复函》,该复函称涉案房屋未办理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可补办。该复函或将导致原告房屋被限期拆除。
陈丹丹律师通过梳理案情、对原告诉求进行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进行梳理,对马鞍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花山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陈丹丹律师的帮助下,双方和解结案。
三、最终结果
原告撤回起诉,双方和解结案。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马鞍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做出的认定复函是否可诉;
二是未经登记的宅基地房屋应否被拆,可否补救。
关于焦点一、马鞍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做出的认定复函是否可诉?
结论:可诉。
理由:本案被告虽辩称其行为系协助调查行为,但其作为花山区城管局限期拆除决定的主要依据,已经产生了外部化的效力,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其具有可诉性。而本案原告正是因其《复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自身利益与该行政行为相关,故可以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二:未经登记的宅基地房屋应否被拆,可否补救。
结论: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三、积极化解疑难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努力提高登记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办 证。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2、(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二)各地在制定政策或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五、相关案例
1、鲍秀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皖01行终778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局的函请作出案涉414号《复函》,并对案涉建筑性质作出违法认定。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该违法认定作出了案涉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上诉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案涉414号《复函》虽系配合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的协助调查行为,但其作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的主要依据,已经产生了外部化的效力,对上诉人鲍秀平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系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复议及可诉性。被上诉人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与法不符,依法应予撤销。
2、徐志武与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 (2013)皖行终字第00059号
本院认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认定,系根据相关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职权行为。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制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所作的认定,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作出处罚的事实根据,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马鞍山市规城市划局作出的马规巡函[2007]4号巡查函,将徐志武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对徐志武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徐志武不服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徐志武认为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符合行政复议法上述规定。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驳回徐志武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驳回徐志武诉讼请求不当。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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