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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属于不动产案件吗?

时间:2023-10-22 21:20:1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网友咨询陈丹丹律师: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属于不动产案件吗?

  陈丹丹律师解答: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房屋补偿当然也属于不动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法院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现实中,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主体必然是房屋所在地的政府方,房屋所在地和行政机关所在地基本一致。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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