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陈丹丹律师向征收方发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3-10-17 08:53:1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某某人民政府:
相关领导: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宣某某的委托,现就贵政府对宣某某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事宜,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征收实施单位受委托承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依法履职
肥西县人民政府2022年3月6日作出的《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派镇2021年(第二批次)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肥政秘(2022)30号】确定你单位为征收实施单位。你单位受委托承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依法履职。请贵政府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一)房屋征收决定正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责令征收直接负责人员和以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人员予以改正,立刻停止口头逼迫式的征收工作;
(二)请求贵政府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宣某某居住正常进行和人身安全,拒绝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或者违法强拆。
(三)向宣某某送达评估报告;
(四)以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的方式对宣某某进行安置补偿;
(五)向宣某某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以及附属物补偿费(具体根据房屋测量单、附属物登记明细表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评估鉴定确定相关费用数额);
(六)向宣某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具有严格的程序,征收决定的做出和征收行为的实施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只有每个程序都落实到位,才能公平公正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被征收人依法按时搬迁,保证房屋征收部门顺利实施征收行为。具体的房屋征收程序如下:
1、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征收房屋的各项活动,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5、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6、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7、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如果是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8、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9、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0、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1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3、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1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1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16、房屋征收实施先补偿、后搬迁;
17、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关于征收的房屋补偿以及补偿标准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标准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宣某某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没有任何单位认定为违建,贵单位也认可其合法性,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依法属于被征收人。
四、依法保护宣某某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指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一条规定:“…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去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贵政府负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职责。根据以上事实,现特代表宣某某申请贵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恳请贵政府规范征收程序,杜绝行政强拆现象,妥善保护宣某某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并且给予合理安置补偿,切实维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人:陈丹丹律师
2022年8月15日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