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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2年试点,不服高级法院的行政再审案件恢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时间:2023-10-13 10:21:2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二年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90条的规定,就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优化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开展试点。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并于10月1日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先看试点内容

  一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由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二是规定了只有两种情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第二种情形是“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均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影响

  本人代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并且在行政再审申请书上明确写明:“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只对裁判适用法律、法规有异议。”

  就是这样完全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送达通知书,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再审申请交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时告知等待申请结果,对高级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2022年12月27日,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完全吸纳了《试点实施办法的内容》。

  让高级法院再审自己终审的案件,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化解行政矛盾角度看,让行政相对人能够真正接受判决结果,效果是欠妥的。
<a href=http://www.ah64580.com/lxls/20190930/59.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陈丹丹律师</a>代理行政再审案件移送决定
 

  现在恢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2023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报告。

  202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法〔2023〕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通知的规定: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服高级法院的行政再审案件,恢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就如最高院在答记者问中所说的:“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现象未得到实质性改善,根源性问题在于诉源治理推进力度不够、一审二审质效未能充分彰显,不宜单靠调整案件一审、再审管辖机制来解决。综合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试点实践还不能为修改法律提供充分依据,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的时机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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