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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做客律师帮讲解民法典征收制度

时间:2023-10-11 11:06:0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一、征收补偿内容和标准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相较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关于农村村民住房的补偿,进一步使得农村村民的居住条件或者生活条件得到保障。并且在《物权法》足额支付前添加“及时”二字,有望解决农村村民因交付土地迟迟无法得到安置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了征收房屋不动产补偿的原则和补偿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征收房屋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具体要看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要查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地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 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2020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更新了安徽省的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6月29日施行。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地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通过多部规范性文件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77号)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尽快制定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总的来说: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目前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主要看地方政策:
1、提供安置房方式安置:
安徽省内主要的是按户籍人口数量确定安置面积:以户口簿、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计户,户籍人口数量(排除已经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口后)乘以人均安置面积即为总的安置面积。
2、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
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是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二、如何了解当地征收与安置补偿标准
可以在政府网站以及村组公告公示栏查询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如果当地政府部门没有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发布公告,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请求公开相关的公告。
三、对安置补偿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
对补偿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农民对补偿安置决定由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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