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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开区扩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5-11-12 14:35:4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经开区扩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政办秘〔2020〕33号

  乌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经开区扩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经开区扩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加快推进经开区扩区征迁工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经开区扩区乌江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住房征收适用本办法。

  三、被征收房屋必须为合法建筑,征收房屋的测量、评估、公示等征收流程不变。涉及的附属物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面积奖励等,按乌江镇现行征收政策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户人口应安置面积的,货币化安置包含下列补偿:

  (一)房屋补偿款,按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评估;

  (二)人口安置补偿款,以安置房市场均价减去回迁价再乘以人口应安置面积计算得出:人口安置补偿款计算(3950-950)×30平方/人=90000元/人。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户人口应安置面积的,除包含第四条补偿之外,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户人口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超面积补偿款。

  超面积补偿款,以超面积补偿价格乘以超出面积计算得出。超面积补偿款计算1700元/平方×超出面积。

  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以被征收户房屋补偿款、人口安置补偿款、超面积补偿款的总和的16%给予货币化奖励。

  七、被征收房屋无应须安置人口的,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乘以3倍计算得出货币化安置金额,不给予货币化奖励。

  八、本办法所指安置人口,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人口。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

  1.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原户籍关系在房屋征收所在地的;

  2.已婚未育和独生子女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

  2.已享受福利性住房或住房福利的;

  3.已享受征迁补偿安置的;

  4.其他不符合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自然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但必须人均分割房屋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足的,平均分割房屋面积。

  十、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非因婚嫁迁入户口且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律不计入安置人口。

  十一、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又自愿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户,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和优惠:

  (一)购房补贴。给被征收人发购房票,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在历阳镇或乌江镇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商品房)的,办理完产权交易相关手续,以被征收户房屋补偿款、人口安置补偿款、超面积补偿款的总和的8%确定购房票金额(不含附属物、货币化奖励等,下同)。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面积大于或等于房屋拆迁面积的,全额享受购房票金额;小于房屋拆迁面积的,以所购商品房面积除以房屋拆迁面积计算享受比例。

  对于本办法第七条的情况,按其补偿金额8%确定购房票金额,不含附属物及奖励等。

  (二)企业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的企业优惠部分由被征收户与所购商品房开发企业自行商谈,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优惠。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可按规定享受契税、公积金贷款等相关政策;购买商品房为首套房的,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及优惠购房政策。

  十二、关于购买商品住房资金结算,参照国有土地上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按现行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期安置费。

  十四、对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被征收户,按乌江镇现行政策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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