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组委托陈丹丹律师起诉县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一审判决给予答复-合肥中院
时间:2023-10-11 09:23:3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原告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原张大郢村刘某某组),住所地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
代表人:刘某越,村民代表
代表人:陈某发,村民代表
代表人:刘某福,村民代表
代表人:谭某琼,村民代表
代表人:周某兰,村民代表
被告肥西县人民政府,住址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人民路交口县政务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30030080678。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县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819099.45元。(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确定的桃花镇区片标准48900元/亩支付,即48900元/亩*16.7505亩=819099.45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原张大郢村刘某某组),因修建方兴大道和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肥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刘某某组土地共计16.7505亩(即1.1167公顷),在方兴大道以北,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西南围墙以南。
2022年4月24日,肥西县人民政府发布肥西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肥政地[2022]140号),其中载明肥西县2022年第2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原告土地,补偿标准为48900元/亩。
2021年12月24日,肥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肥政地[2021]214号)附件拟征收土地明细表中列明,征收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共计1.1167公顷集体土地即16.7505亩。
依据上述2022年4月24日,被告肥西县人民政府发布肥西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肥政地[2022]140号),被告肥西县人民政府应当补偿原告共计819099.45元;同时公告载明,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肥西县人民政府委托肥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桃花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单位与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原告已于2022年8月16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被告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但在法定时日内没有任何答复和行政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肥政地[2021]2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综上,被告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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