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陈丹丹律师申请法院强制政府给予禁养搬迁补偿
时间:2023-10-10 10:25:1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区志鹏养殖场,经营场所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禹会村北侧800米。
经营者陈四某,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禹会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某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4003030846P。
法定代表人:陈常林,区长。
执行依据: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
执行请求:
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两个养殖棚);
本案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过贵院审理,以(2020)皖03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在案,判决书主文为: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志鹏养殖场履行补偿职责。
上述判决书已生效且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已过,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任何相关义务,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依法予以执行。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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