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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院判决:确认萧县龙城镇政府2017年7月26日将原告邓力普位于萧县龙城镇陈井涯村的案涉两层楼房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12-05 09:02:1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萧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皖1322行初159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世纪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301J。

  法定代表人:蒋曦,镇长。

  委托代理人:程言志、周梨花(实习),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力普诉被告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城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1月1日向龙城镇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行政诉状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力普及委托代理人牛贵铭、邓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城镇政府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言志、周梨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邓力普诉称,邓力普是安徽省萧县××××村村民,1996年于龙山子村交通路东段路南临街建有二层8间门面房,建筑面积共计275平方米。2016年7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龙城镇政府在没有任何通知和告知、也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滥用国家权力,使用暴力手段,强制拆除邓力普的房屋,肆意侵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龙城镇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对邓力普位于萧县陈井涯村的二层楼房强制拆除违法;龙城镇政府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邓力普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萧县地下道拓宽项目区域房屋征收入户通知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裁定书、(2017)皖13行初31号行政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行终437号行政裁定书和(2017)皖行赔终4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龙城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在宿州中院卷宗里)。以上证据证明龙城镇政府违法拆除邓力普的建筑屋,应当由其承担违法责任。

  龙城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被诉强拆行为合法的证据。

  本院对邓力普的证据认证为:邓力普所举证的入户通知书和情况说明已为其举证的四份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其证据间相互印证,且龙城镇政府未提供其强拆行为合法的证据,故对邓力普的证据及证明目的予以认证。

  经审理查明,邓力普系邓建之子,案涉拆迁房屋邓建主张为其所建,并自愿赠与邓力普所有,邓力普予以认可。邓力普的该房屋位于萧县××××村。2016年3月8日,萧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萧县房屋征收办)发布《萧县地下道拓宽项目区域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征收地下道拓宽项目区域房屋及附属物,萧县房屋征收办为征收部门,龙城镇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邓力普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区域内。2016年6月28日,龙城镇政府土地房屋工作组对邓力普的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进行了测绘和评估,2016年7月14日龙城镇政府与邓力普签订了龙山子棚该区壹号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合计补偿邓力普1273825元。后龙城镇政府单方废除该协议,并于2016年7月26日,在与邓力普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也未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邓力普的案涉房屋拆除。邓力普认为该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龙城镇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对其位于萧县陈井涯村的二层楼房强制拆除违法;龙城镇政府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城镇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在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龙城镇政府在未与邓力普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的萧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救济权利、期限和途径;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救济权利,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龙城镇政府不是强制执行主体,且在未与邓力普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萧县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并予公告,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龙城镇政府安排人员强制拆除邓力普的被征收房屋,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超越职权,该强拆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因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确认其违法。邓力普要求确认违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2017年7月26日将原告邓力普位于萧县龙城镇陈井涯村的案涉两层楼房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昭玲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人民陪审员李文化

  书记员朱萍萍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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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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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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