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院判决:确认六安市金安区政府拆除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原)朝阳厂宿舍地块的房屋行为违法
时间:2024-12-04 09:19:1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皖15行初55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与安丰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霍绍斌,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会山,该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不服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安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2017年9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凯,金安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会山、汪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华源公司诉称:原告系六安市解放北路朝阳厂宿舍区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2016年11月8日,金安区政府作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16]57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解放北路朝阳厂及周边城市棚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并已生效。金安区政府在未经原告同意,也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陆续对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截止2007年7月25日,已非法拆除了原告的大部分涉案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金安区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二、答辩人本次征收中,委托了专业拆迁公司开展拆迁工作,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征收决定时,答辩人即通知拆迁公司停止后续拆迁工作,未组织对被答辩人房屋强制拆除。三、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虽为原告,但部分房产内居住原“朝阳制药厂”几十户离退休干部、下岗职工,由于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原“朝阳制药厂”干部和职工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原告涉嫌与职工争利系引起诉讼的原因。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华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金安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证明被告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人,原告房屋就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被拆除现场照片(2017年7月25日),证明被告拆除原告许多房屋;3、本院(2017)皖15行初2号行政判决,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大量房屋,大部分已被拆除;原告是房屋征收范围内部分房屋所有权人。
金安区政府质证认为: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据2,三性均有异议,原告提供照片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照片不能反映现状,被告是否实施强拆行为。证据3-5,三性无异议,印证原告在征迁范围内有部分房屋,占整个征迁范围很小一部分。
金安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开庭审理并结合金安区政府质证意见,华源公司提交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1月8日,金安区政府作出金政征字[2016]57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决定对解放北路朝阳厂及周边城市棚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同时规定由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征收活动。
华源公司在涉案地块内有土地和房屋,对该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皖15行初2号行政判决,确认涉案征收决定违法,后双方均未上诉。该过程中,华源公司在涉案地块的部分房屋被陆续拆除。2017年7月,华源公司以被告强制拆除其涉案地块房屋行为违法,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华源公司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现金安区政府决定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因金安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拆除行为履行了上述程序规定,则其对华源公司所有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视为没有证据。华源公司诉请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原)朝阳厂宿舍地块的房屋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湖
审判员颜凯
审判员刘莹洁
书记员牛婧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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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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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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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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