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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院判决:确认淮南市三和镇政府以及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山南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原告朱元围、朱金峰房屋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12-04 09:16:2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皖0403行初4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三和镇土楼村三和街道,组织机构代码证00300439-X。

  法定代表人王纯,该单位镇长。

  委托代理人叶树银,淮南市三和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年,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山南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山南新区淮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362159-3。

  法定代表人张新传,该分局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夏万荣,该单位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全军,该单位公职律师。

  原告朱元围、朱金峰诉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山南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山南城管大队)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元围的委托代理人朱海燕、原告朱金峰的委托代理人赵乐,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叶树银、陈红年,被告山南城管大队委托代理人夏万荣、孙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朱元围、朱金峰诉称:2016年7月26日上午八时许,第一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带领第二被告山南城管大队、第三被告山南公安分局属下警务人员,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以非法暴力手段,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捣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一、确认三被告非法强拆原告房屋行为违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朱元围、朱海燕户籍登记资料,朱金峰、赵乐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证据二、三和乡网站2014年11月20日发布标题“服务山南新区建设、强力推进拆迁工作”图文并茂的文章。证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均参与非法强拆。

  证据三、三和乡网站2015年3月9日发布标题为“三和镇召开物联网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调度会”图文并茂的文章。证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均参与非法强拆。

  证据四、三和乡信息公开网站2013年7月22日发布标题“关于申请拨付拆迁经费的报告”;证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均参与非法强拆。

  证据五、光盘。证明三被告均参与了强拆。

  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诉称,2016年7月26日上午8时许,答辩人带领山南城管大队、山南新区公安分局属下警务人员,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以非法暴力手段,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捣毁。答辩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从原告向人民法院列举的证据来看,原告一没有提供其所谓核发房屋的产权证明,二没有提供其所谓的房屋被捣毁的证据,三没有提供答辩人带领他人捣毁其所为房屋的证据,其向法院举出的证据,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故原告无任何证据证实答辩人对其实施了强制捣毁其合法房屋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依据。

  被告山南城管大队辩称:一、原告提出“确认被告单位非法强拆其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成立。房屋征地征拆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主体只能是国家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二、原告提供证据有很大的异议性,原告提供的淮南三和乡政府信息三份证据复印件时间日期分别为2014-11-20;2015-03-09;2013-07-22;而原告起诉状事实理由诉称房屋拆除时间为2016-07-26,无法有效认定被告单位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行为。三、被告单位具体职责界定。《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了“城管执法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因此被告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土地征收房屋征迁不属于被告单位的职责范围。

  被告山南城管大队未提交证据、依据。

  经庭审质证:

  对原告的证据,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至四认为跟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二,诉讼发生时间2016年7月26日,不能证实三和镇对其强拆。地点上,这个是土楼村,原告是洞山村,该证据仅证明三和镇是依法征迁,不能证明非法强拆。证据三,时间上,该证据是2015年3月9日,讲的是对下一步拆迁工作的安排。证据四,时间也对不上,文章主要表明被告对拆迁这一块依法征收进行经费保障,不能证实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故三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强拆,三份证据的时间都在原告诉称的拆迁时间之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强拆。被告只是在依法征迁过程中提供工作调度安排和经费保障。对证据五光盘,认为超过举证期限,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按照证据规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所有的四份文件均不能证明被告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第一份文件只能看出征迁被拆除的现场,第二份报警记录电话录音,第三份仅是正常在拆除房屋的挖掘机施工现场,看不出强制拆迁,第四份也看不出是在强拆原告的房子,仅是一个当事人,有警察在处理事情,也不能证实是在强拆,时间上也不能证实是在2016年7月26日发生,认为这些证据均不能证实是被告强拆。

  对原告的证据,被告山南执法大队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至四认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同被告三和镇人民政府。对证据五光盘,同意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的证据基础上,认为无法认定原告房屋的拆除时间,其诉被告单位暴力拆迁性质和缘由均无法对应,从视频可看出,被告单位只是与公安人员一起负责外围警戒和秩序,无强拆房屋行为。

  经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的证据一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二、三、四,系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和(乡)镇网站上对区域内有关征迁工作的报道,该证据可以证明三和镇对境内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原告的证据五系光盘,系原告逾期举证,但该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该光盘可以证明2016年7月26日发生了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上有被告人员在现场,可以证明被告三和镇人民政府与山南城管大队实施了拆除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三和镇洞山村村民,因物联网项目,原告所在洞山村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原告与被告三和镇人民政府一直未对安置补偿达成协议。2016年7月26日,原告房屋被三和镇人民政府以及山南城管大队强制拆除,被告山南公安分局接报警指令到场。原告认为三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一、确认三被告非法强拆原告房屋行为违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的是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户籍在洞山村,洞山村在被告三和镇辖区范围内,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各方无异议,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以及山南城管大队强制拆除了本案原告的房屋。两被告辩称其未参与拆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诉强拆行为由谁组织实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被告山南公安分局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列明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其并没有拆除房屋的职能,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其是接上级指令出警到现场,且从光盘中看到警务人员仅在外围维持秩序,未参与拆除房屋,故不能证明被告山南公安分局拆除了原告房屋。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产进行征收应当在依法予以补偿,而被征收人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城管部门在拆除违章建筑时,法律法规亦规定了强制拆除的程序。而被告三和镇人民政府以及被告山南城管大队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故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鉴于原告的房屋已被实际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对山南公安分局的起诉已在本案裁定书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以及被告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山南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原告朱元围、朱金峰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被告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山南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恩国

  人民陪审员王桂兰

  人民陪审员廖春侠

  书记员范文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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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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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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