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院判决:确认蚌埠市淮上区政府于2014年8月间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在淮上区淮上大道3131号A区3栋2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12-01 09:04:3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龙行初字第00001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淮上区行政办公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0303051-2。
法定代表人:冯中元,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松,淮上区路桥市场征迁办公室工作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冉因不服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上区政府)于2014年8月对其位于该区淮上大道3131号A区3栋22号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于2014年9月11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冉,被告淮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守松、凌远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冉系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3131号A区3栋22号房屋产权人。2013年3月12日,被告发布对该市场提升改造的房屋征收公告。淮上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间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关于路桥市场内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划及计划的证据材料(证明征收行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摸底调查公示资料一套(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对区域内房屋信息进行了调查确认登记并予以公布);
3.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资料一套(证明房屋征收部门下发了关于各区域停办有关新建、扩建、改建及房产分户、入户等事宜的手续和通知);
4.有关报送、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听证及修改等资料一套(证明征收补偿方案经淮上区政府常委会通过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
5.征收补偿费用资料一套(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已按需足额到位、专户储蓄、专款专用);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一套(证明房屋征收工作已经过社会风险评估);
7.征收决定的形成及征收决定公告资料一套;
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的资料,与补偿有关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公示及评估鉴定资料一套;
9.产权调换计算表、货币补偿计算表、路桥市场安置单、财产登记表;
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
【当事人主张】
原告李冉诉称:原告在2007年6月7日购得蚌埠市淮上区路桥市场商铺,2009年3月26日取得产权证。2013年3月12日,被告发布对该市场提升改造的房屋征收公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淮上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对房屋享有权利);
2.相关照片六张(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证明原告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及被告对原告商铺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对路桥市场内房屋的行政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征收房屋的价格是经过依法评估的,被告就征收补偿事宜多次与原告协商,因原告要求按2万元一平方补偿没有依据故无法达成协议。原告房屋由于周边房屋已经拆除,属于危房,为维护公共安全综合考虑予以先行拆除并进行了录像。被告愿意与原告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范围内妥善协商处理补偿事宜。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认为无法认定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及对象,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认为与本案被告的强拆行为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该行为合法,被告在与原告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对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原告李冉取得了所购淮上大道3131号A区3栋22号房屋的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3.62平方米。2013年3月12日,被告发布对该市场提升改造的淮征(2013)02号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因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淮上区人民政府在未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间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既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在与原告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但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原告主张被告该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间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在淮上区淮上大道3131号A区3栋2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福英
代理审判员周惠
人民陪审员杨玉凤
书记员闻雅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第(二)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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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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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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