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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院判决:确认亳州市谯城区政府作出的谯政〔2017〕87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时间:2024-11-28 11:03:4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16行初15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半截楼3号。

  法定代表人高川,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正真,亳州市谯城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小峰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谯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谯城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小峰的委托代理人李洁洁、杜晓敏,被告谯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正真、张永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孟小峰诉称,原告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秦庄行政村后狗咬村28号拥有合法房屋,被告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由欲征收原告房屋,并下达了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告于2018年1月26日向原告下达谯征补(2018)第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遂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6日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于2018年3月17日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才知被告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明显违法,理由如下:1.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2.涉案征收决定未依法进行公告;3.被告作出征收行为程序违法,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谯城区政府作出的谯政(2017)87号房屋征收决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孟小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第一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谯征补〔2018〕第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了涉案征收决定,主体适格。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在行政复议时才知道征收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第二组证据:5.三份营业执照。证明涉案房屋系经营性用房,被告没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勘查丈量。

  第三组证据:6.皖政地〔2013〕641号《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13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7.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10日向原告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孟小峰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以上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第四组证据:8.谯政〔2017〕87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证明被告作出了被诉征收决定。

  被告谯城区政府辩称,征收决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工作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并无不当和违法之处,应予以维持。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2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收完后,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该土地,应当按照国务院590号令进行征收补偿。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谯城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据:

  证据1.2017年谯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证明政府工作报告对2017年城市建设作了统筹安排,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纳入政府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证据2.2017年谯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2017年度计划的决议。证明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证据3.2006-2020年谯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图。证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据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图。证明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证据5.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再次调整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函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复函。证明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专项规划,已经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证据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托书。证明谯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法委托花戏楼、薛阁街道办事处实施涉案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工作,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证据7.关于成立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花戏楼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证据8.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定房屋征收评估公司现场照片、公示照片及房屋评估委托书。证明房屋征收工作机构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后,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证据9.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摸底调查表及公示照片。证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对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组织摸底调查并公示。

  证据10.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谯城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机构,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征收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提出了具体的化解预案。

  证据11.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拟补偿方案。证明受委托实施房屋征收单位,在完成摸底调查等房屋征收基础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大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共性问题,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谯城区政府进行论证。

  证据12.桑园路及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修改意见公告及照片。证明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证据13.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征询民意调查报告。证明补偿方案经公示,被征收人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受委托实施房屋征收单位向政府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证据14.谯政〔2017〕87号征收决定、(2017)101房屋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及照片。证明通过大量的前期工作谯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证据15.财政部财库(2013)46号《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证明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应该设立专款帐户,由于受财库(2013)46号令限制,该项目实行报帐制,由国库统一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

  证据16.亳政办秘(2011)121号、亳政秘(2015)113号、亳政秘(2016)84号亳州市政府文件。证明上述亳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制定补偿方案的依据。

  证据17.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丈量公示表。证明评估公司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丈量、评估公示。

  证据18.房屋征收动员大会,会议地点夏候小学分校院落内。证明召开被征收人动员大会,领导讲解征收政策,使广大被征收人理解政策。

  证据19.还原房屋用地图及建设平面图。证明还原限价房屋的具体位置。

  证据20.房屋征收范围图。证明房屋征收范围四至、界址清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谯城区政府所举证据质证如下,所有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原告房屋坐落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应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收集和制作的,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证据19不具有合法性,是事后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20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应该由发改部门、规划部门下达项目批准文件拟定房屋征收范围。

  被告谯城区政府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4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5,第一份营业执照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经营房屋就是涉案违章建筑,关联性有异议。对后两份营业执照三性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两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已经是国有土地而不是集体土地。对第四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不持异议,应予认证;第二组证据的营业执照与本案被诉征收决定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证;第三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且原、被告均承认原告的房屋在皖政地〔2013〕641号批复范围内,应予认证,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第四组证据属于本案审理对象,不作为证据使用。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为了实施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事实,应予认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谯城区政府为进行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7年3月16日委托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道办、薛阁街道办具体实施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017年3月22日谯城区花戏楼街道办、薛阁街道办完成了《房屋征收安置拟补偿方案(报送论证)》。2017年3月25日谯城区政府召开征收专题会议纪要,研究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问题。2017年3月26日将该《房屋征收安置拟补偿方案》进行张贴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修改意见。2017年4月20日亳州市谯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谯征办〔2017〕7号《关于成立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的通知》。2017年5月20日亳州市谯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谯城区政府提出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提请被告谯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2017年5月24日谯城区政府作出谯政〔2017〕87号《房屋征收决定》。同年5月26日向谯城区政府作出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报告。2017年6月16日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向亳州市谯城区社会维稳办公室备案。同年6月20日亳州市谯城区社会维稳办公室向亳州市谯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函,认为该项目不会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底。2017年6月2日花戏楼街道办组织群众代表对评估公司进行投票选定并公示选票结果,同年6月6日签订评估委托协议。2017年6月29日将征收摸底调查公示进行张贴公示。2017年7月10日谯城区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公告》,并于2017年8月29日将《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决定公告》进行张贴公告。原告不服,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3)641号《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13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为建设用地。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告孟小峰作为被诉征收决定范围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谯城区政府作为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六条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作了具体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实施征收工作。本案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精神,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被告谯城区政府提供的的证据能够证明,桑园路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具备“四规划一计划”,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谯城区政府实施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履行了相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委托、选定评估公示、摸底调查公示、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区政府会议纪要以及公告等征收程序,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至于原告认为其土地为集体土地,被告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的理由,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承认原告使用的土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3)641号《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13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为建设用地,因此,被告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妥。

  对于原告提出的专款专户及社会风险评估的理由,被告未严格依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且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系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征收决定及征收决定公告公示之前作出,也不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谯政〔2017〕87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晓慧

  审判员张继民

  人民陪审员李飞

  书记员潘如玉

  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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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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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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