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院判决:确认亳州市谯城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王培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8 11:01:3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16行初79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半截楼**。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半截楼**。
法定代表人高川,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正真,男,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随意,男,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原告王培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谯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培的委托代理人乔舟,被告谯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正真、王随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因涉案房屋价格鉴定,本院依法扣除评估鉴定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王培诉称,2017年6月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谯征补[2017]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诉讼,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6月8日上午7时许,动用200余人,采取强制手段,强行拆除了原告位于谯城区东台路农机家属院2栋203室的房屋,室内物品被随地丢弃,值钱的物品被现场人员抢掠一空。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强拆司法裁定合法手续情况下,组织城管、保安等人员,拆除并损坏原告住宅及室内财产,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按亳州市一楼住房市场价8600元/每平米,即总价64万元对原告房屋予以赔偿;责令被告对原告屋内电器家具、玉石字画、古董花瓶、生活用品、室内装修、住宿费用等财产损失50万元予赔偿;责令被各在亳州晚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及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房地产权证书及合法面积确认单,证明原告对涉案被强拆的房产拥有合法所有权。3.(2017)皖16行初11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己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明被告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于2018年6月8日早上7时,强行拆除原告房屋,无视司法权威,侵犯公民财产;5.强拆视频及照片,证明被告在一审法院认定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拆原告房屋;6.(2018)皖行终286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原告因涉案房屋被强行拆除而撤回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6行初11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7.原告房屋内物品清单及租赁合同,证明因被告违法强拆的行为,造成原告房屋及物品损失,应由被告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被告谯城区政府辩称,依据亳州中院2017年的判决,被告己依据原告房屋及物内装修价值重新作出价值评估报告,同意依法予以赔偿;被告在拆除期间,将原告房屋内物品全部搬出并保管,没有造成物内物品损失,该部分请求应不予支持。
被告谯城区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拆迁户王培物品清单及6月11日谯城区东台路项目征迁建设指挥部开具的证明,证明对原告进行强拆时,屋内没有物品的事实;2.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房屋征收公告,证明涉案房屋合法真实的价格,应当以房屋估价报告的结果予以赔偿;3.光盘1份,证明被强拆房屋的室内物品被安全搬离的过程,没有对原告物品造成损失。
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对原告涉案房屋及装修费用损失依法委托评估,2019年4月24日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估价项目评估工作进展汇报,结论是无法准确对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同时出具了文锦苑、瑞景嘉园小区住宅房价参考说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要求被告以一楼市场价进行赔偿无事实依据,被告赔偿依物品价值及评估结果为准;对证据4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接受司法监督对原告重新作出了行政行为;对证据7的物品清单的真实性有异议,拆迁时各部门人员对原告的屋内物品搬离出,原告的物品清单不真实;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其不是被告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无法律依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物品清单有异议,物品清单无制作时间制作人签字,被告未依法进行公正,清单属虚假自制;对证据2的估价报告有异议,征收公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因被告不能提供视频原始拍摄载体,不能证明该视频是否经过剪辑;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对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项目评估工作进展汇报及文锦苑、瑞景嘉园小区住宅房价参考说明。
原告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估价项目评估工作进展汇报无异议,对文锦苑、瑞景嘉园小区住宅房价参考说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房价来源缺乏合法性,涉案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赔偿。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证的的1-6号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证明被告针对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后,在二审上诉期间,被告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违法拆除了原告的房屋。7号证据中的屋内物品清单,缺少相关基础性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租赁合同只能证明原告房屋被拆除后,租赁房屋的情况;8号证据与本案的行政赔偿不具有关联性,如果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对原告所举7-8号号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对被告提供证据1和3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王培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物品的数量、种类及搬出存放情况,应予认定。对证据2,因评估报告的估价基准日为2015年9月4日不是房屋强制拆除时间,不应作为涉案被拆时的价格依据,故对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培系谯城区东台路农机家属院****的房屋所有权人。2017年5月15日谯城区政府针对王培作出谯征补[2017]第1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原告不服,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皖16行初118号行政判决,以被诉的《补偿决定》依据过期的估价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属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谯征补[2017]第2号《补偿决定》,责令谯城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于2018年6月8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
另查明,原告王培被强制拆除的房屋面积是75.74平方米。2018年1月10日亳房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亳州市谯城区东台路项目征迁建设指挥部的委托,出具了王培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估价基准日为2015年9月4日,每平方米3439.6元,房屋价格26.515.3元;房屋内地面等装修费用4615.48元;水表、电表、灶台等附属物117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266300.8元。
法庭审理期间,王培对被拆除房屋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估价对象的基本事项不明确,相关资料及估价前提不清晰为由,无法进司法鉴定评估。
再查明,王培所在的谯城区东台路农机家属院2栋的土地为国有划拨仓储用地。另,王培明确表示如果不能原地还原,就选择货币赔偿。经审查谯城区政府提供的规划图,原地所建楼房一、二楼用于公共事业,不是楼房,无法还原一、二楼。
【一审法院认为】
谯城区政府强制拆王培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以及王培损失如何赔偿、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谯城区政府强制拆王培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以及王培损失如何赔偿、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第一,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由于王培与被告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谯城区政府依法作出了《补偿决定》,原告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被告谯城区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显然违法《条例》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第二,关于王培损失如何赔偿及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谯城区政府依法不具有案涉强制拆除职权,其未经人民法院准许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搬迁,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王培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1.关于王培房屋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王培案涉房屋因东台路项目被征收并被拆除,对被拆除的房屋损失应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其直接损失。由于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根据现有的资料,不具备重新评估条件,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再要求评估,因此,对该房屋应以被拆除时的市场价予以赔偿。因谯城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对案涉房屋的评估基准是是2015年9月4日,早于被强制拆除的时间(2018年6月8日),且王培对该评估报告亦不认可,故该评估报告只能作为一个基础性的参考;按照“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结合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并参照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周边文锦苑、瑞景嘉园小区住宅房价参考说明以及亳州市城区房地产价格因素,对王培被拆除的75.74平方米房屋每平方米按4400元,计款333256元予以赔偿,赔偿房屋装修款5000元,附属物补偿1800元,搬迁费1000元,过渡租房费用1.5万元;以上合计356056元。王培提出按亳州市一楼住房市场价每平方米8600元,即总价64万赔偿其房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2.关于王培被搬迁屋内物品损失。谯城区政府提供了搬迁录象及物品清单,证明王培屋内物品是海尔热水器一台,谯城区政府应返还王培上述屋内物品,但谯城区政府没有提供王培屋内物品存放位置。谯城区政府应酌情赔偿该部分损失3000元。原告王培提出被告赔偿其屋内电器家具、玉石字画、古董花瓶等财产损失50万元的请求,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对王培提出责令被告登报致歉,并赔偿原告及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王培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培房屋损失333256元,赔偿房屋装修款5000元,附属物补偿1800元,搬迁费1000元,过渡租房费用1.5万元;以上合计356056元;
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培屋内物品搬迁损失3000元;
四、驳回王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秀远
审判员刘晓慧
审判员张继民
法官助理李英进
书记员李爽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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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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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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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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