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院判决:确认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王德峰房屋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6 09:02:1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巢湖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0181行初65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巢湖市太湖山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1134018100326923211。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德峰诉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强制拆除房屋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巢湖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7作出的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恒大帝景北侧地块的房屋,其中便包括了原告的住房,但巢湖市人民政府并未依据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以及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征收与补偿。原告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以及房屋补偿安置程序均不服,并未与被告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8月11日,被告在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夷为平地。被告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确认该强制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征收过程中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被告实施的暴力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为就严重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其次,被告无权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就本案而言,巢湖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才作出征收决定,原告已就涉案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巢湖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决定案件未审理结束,便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原告就补偿决定提起复议及诉讼的期限还未截止。故在此期间,被告不得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而且被告如果实施强制执行的话,也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无权拆除原告的房屋。因此被告应当对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实施的暴力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政府系出于改善城市环境之目的,决定征收原告房屋,并依法、依规办理了涉案地块房屋征收手续,所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被拆迁户经济利益。原告原居住的区域环境脏、乱、差。恒大帝景北侧居民曾多次以不同形式强烈要求征收其居住的房屋。为回应居民的合理诉求,政府遂决定征收包括原告在内的房屋。为此,巢湖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了《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恒大帝景北侧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巢政【2017】16号),发布《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恒大帝景北侧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为切实维护广大被拆迁户利益,巢湖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巢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巢政秘[2017]215号)。要求各被征收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的房屋。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自始至终一直坚持依法征收房屋、依法给予必要的补偿安置。之所以发生纠纷,完全是原告提出的补偿安置要求过高,且明显高于同地段其他被拆迁户补偿安置标准,致最终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二、案涉地块征收程序合法。自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3月3日,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巢湖市规划局、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向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被征收的房屋及红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符合巢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该区域的专项规划;符合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巢湖市相关职能部门又履行了相关公告、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所有法定程序。之后,巢湖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了《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恒大帝景北侧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巢政【2017】16号),并发布了《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恒大帝景北侧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由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被征收人的经济利益,征收决定一经作出,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积极响应,并完全自愿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主动交付被征收的房屋。三、原告要求将其房屋恢复原状,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一)、行政赔偿方式包括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恢复原状只是赔偿方式之一。鉴于原告房屋已灭失,客观上已不可能恢复原状。结合本案1、答辩人出于改善城市环境之目的,征收原告房屋;2、其他被征收户强烈要求征收房屋;3、答辩人已作出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等具体事实,赔偿方式以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原告房屋为宜;(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房屋,必须先行办理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而答辩人无权办理前述建房行政许可手续。也就是说,如原告坚持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即使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结果也不具有可执行性;(三)、根据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原告居住的区域必须重新规划、重新建设。如原告房屋得以恢复原状,其房屋在若干年后也将被拆除。毫无疑问,一旦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必然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原告被拆除的房屋位置已经出卖给别的公司。综上,恳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房屋产权证书,证明原告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原告具备涉案房屋使用权;3、房屋征收决定,证明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征收范围之内,且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4、房屋强拆的视频资料及照片,证明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5、合肥中院行政裁定书,证明被告实施的拆除原告房屋行为;6、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行为违法,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7、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在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程序违法。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5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应由最终生效文书认定。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照片视频都是原告单方拍摄。证据6三性无异议,复议决定书虽然认定征收决定违法,同时也认定巢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合法的。证据7三性无异议,省高院的判决只是撤销补偿安置决定,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恒大帝景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项目符合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证明该项目符合巣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关于恒大帝景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项目符合巢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证明该项目符合巢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关于恒大帝景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项目符合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证明该项目符合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4、关于恒大帝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备案证明。证明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已按照程序报备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关于《恒大帝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证明该项目房屋已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且方案已公开征求意见;6、关于恒大帝景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证明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符合法定要求;7、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征询意见表、汇总表;公告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证明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已征集意见;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经公告;8、关于召开《恒大帝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的通知、《恒大帝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议程、论证会签到表、论证会会议记录。证明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召开论证会。9、《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恒大帝景北侧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巢政【2017】16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恒大帝景北侧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10、《恒大帝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明被告已按法定程序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11、同地段其他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被告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合理,得到其他被征收人的积极响应;12、同地段其他被征收人信访材料。证明恒大帝景北侧地块环境脏乱差,所在地居民强烈要求实施征收。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3三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均是证明文件,证据形式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形式,对于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有负责人和制作人的签字,该三份证据没有规划内容,不足以说明相关征收符合规划,被告实施的征收决定已经经过合肥市人民政府确认违法,被告实施的征收是违法征收,相关的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证据4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是县政府作出,被告提交的办案证明不是合法的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5合法性、证明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附随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被告实际上对于补偿安置房屋没有进行张贴和征求意见;证据6三性不予认可,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被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专款专用形式;证据7三性不予认可,安徽省高级法院确认被告做的评估报告程序上存在违法,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8三性不予认可,补偿安置方案先经过认证,被告提交的材料2016年5月就进行征收意见,补偿方案在制作程序上违反规定,征收决定也确认违法,补偿安置方案不具备相应合法性;证据9、10三性不予认可,证据9已经是确认违法,被告征收过程中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证据11、12与本案无关联。
经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定。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巢湖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6日取得巢湖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恒大帝景北侧区域符合巢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2017年1月26日取得巢湖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恒大帝景北侧区域符合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2017年3月3日取得巢湖市发改委出具的《关于恒大帝景北侧区域符合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2016年5月5日,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结果选定巢湖市明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16年5月26日,征收人公布《关于<恒大帝景北侧地块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在征收区域内进行了张贴,公示时间为1个月。2016年8月8日,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2017年3月7日,征收人召开相关单位及被征收人的参加的《恒大帝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会,对方案进行集体讨论。2017年4月15日,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承诺保证支付征收费用,并提供了银行专门账户。2017年4月17日,巢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巢政[2017]16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恒大帝景北侧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2017]16号《征收决定书》),连同《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告。原告王德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王德峰与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征收实施单位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巢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7年7月17日,巢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巢政秘[2017]215号《巢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2017]215号《补偿决定书》)。2017年8月11日,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原告王德峰的房屋拆除。原告王德峰不服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状。
另查明,巢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16号《征收决定书》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复议确认违法;[2017]215号《补偿决定书》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2、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3、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其一,原告王德峰不服巢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215号《补偿决定书》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不得执行。其二,即使本案需要强制执行,也应当由巢湖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无权自行实施强制执行。综上,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11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王德峰房屋无法律依据,且超越法定职权,原告要求确认其违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恢复房屋原状问题。巢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16号《征收决定书》虽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复议确认违法,但并未撤销,该《征收决定书》仍然有效,原告房屋终将被征收拆除,无恢复原状之必要。对于其损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责令巢湖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原告能够获得相应救济,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王德峰房屋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王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安俊
代理审判员刘冰
人民陪审员尹宗立
书记员赵子月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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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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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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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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