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判决:撤销滁州市琅琊区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对梁尚翠户作出的(2018)琅房决字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4-11-21 09:09:0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1行初6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环滁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268209295X6。
法定代表人周冬梅,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方军,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黎原,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梁尚翠不服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琅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尚翠的委托代理人陈乐,被告琅琊区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张传宗副区长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军、黎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琅琊区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对梁尚翠作出(2018)滁琅房决字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梁尚翠可在以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①房屋评估价值1551918元;②搬迁费2450.72元;③临时安置费13478.96(四个月)元;④相关附属物补偿189162.09元。合计货币补偿总金额为:1757009.77元。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滁州市菱溪苑二期28楼东061801室、菱溪苑二期30楼东G61801室、菱溪苑二期30楼G2a1802室,面积分别为:102.28㎡、102.28㎡、102.24㎡,三套房屋价值1246221.60元。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征收人在被征收人梁尚翠领取房屋时向其支付房屋差价510788.17元。3.被征收人梁尚翠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申请方式向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选择上述1、2两项补偿方式之一。逾期不选择的,对梁尚翠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二、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本决定第一条第1项内容一次性补偿,于被征收人梁尚翠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前支付给被征收人。三、被征收人梁尚翠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房屋搬迁,将房屋交琅琊区房屋征收部门。
【当事人主张】
原告梁尚翠诉称,2018年7月31日,琅琊区政府作出《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中都大道北延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滁琅政〔2018〕21号),其所拥有的位于紫薇东村93幢16室的房屋(房屋权证号:滁字第**号,建筑面积306.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70.10平方米),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18年9月15日,其收到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的评估机构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待拆的房屋现值进行评估的书面评估报告,该评估公司对其房地产评估总值为1551918元。其不服该评估结果,于2018年9月16日依法申请复核评估。2018年9月20日,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复核结果,予以维持。其于2018年9月25日向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滁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其鉴定申请递交以后,在鉴定结论尚未下来的情况下,琅琊区政府向其下达的《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故具状贵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琅琊区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滁琅房决字第11号《补偿决定书》。
原告梁尚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地产权证(权证字号:房地权滁字第××号)、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客观存在,涉案房屋土地系国有出让性质,系独门独院别墅,建筑面积306.34平方米,琅琊区政府的评估价值150余万元,评估价格显失公平;2、《补偿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琅琊区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且该决定所确定的补偿金额显失公平;3、评估申请及送达回证一组,证明其依法履行了专家鉴定程序,琅琊区政府在该程序未完成情况下,单方作出征收决定书,显然程序违法。
被告琅琊区政府辩称,梁尚翠涉案房产位于琅琊区中都大道北延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其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后,琅琊区房屋征收部门主动与梁尚翠户就安置补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但梁尚翠户提出的要求过高,不符合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故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安置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对梁尚翠户作出《补偿决定书》,并向梁尚翠送达。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提供了货币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选择,并相应准备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充分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意愿和权益,内容符合规定;二、梁尚翠认为其在鉴定申请尚未有结论的情况下,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房屋征收法定程序,此理由与事实不符。梁尚翠自述于2018年9月25日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也未收到评估专家委员会给予鉴定的相关材料。即便梁尚翠户提出鉴定申请,根据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鉴定材料之日其10内,即10月5日前出具涉案房屋鉴定意见。而其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补偿决定书》,已经给予申请鉴定及出具鉴定意见充分的时间保障。其在收到诉状后,也向滁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了了解,反馈的是未收到梁尚翠要求鉴定的申请。综上,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梁尚翠的诉讼请求。
琅琊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滁琅房征字〔2018〕3号《征收公告》(附该地块的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照片复印件一组,证明按照法律规定,其在征收地块发布征收公告,明确签约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23日;2、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表、认证表,关于中都大道北延地块评估公司情况公示及公示照片、被征收房屋估价结果一览表及公示照片、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送达回证一组,证明其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调查、认证、评估等工作,且房产征收估价报告书已送达给梁尚翠户;3、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梁尚翠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复核》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征收户梁尚翠房屋价值评估的复核结果是维持原评估结果。4、协商安置补偿事项的谈话笔录3份(附谈话照片)、《关于对梁尚翠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征收部门多次与梁尚翠户商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5、(2018)滁琅房决字第11号《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附送达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梁尚翠户超过签约期未能达成协议,其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给梁尚翠;6、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协议各一份及货币补偿资金证明和过渡周转用房证明复印件,证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征收人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和权益,足额准备了货币补偿资金和一套不小于申请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梁尚翠户可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安置补偿。规范性文件:《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等指导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18〕7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经庭审质证,梁尚翠对于琅琊区政府所举证据,对证据1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评估机构是双方选择的事实;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每次谈话中其均主张要求鉴定;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琅琊区政府的《补偿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琅琊区政府明知其已申请专家鉴定,在鉴定结论未下达情况下,违法下达《补偿决定书》;证据6与本案无关。
对于梁尚翠所举证据,琅琊区政府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房屋的价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委托了评估机构鉴定,房屋价值不能单方决定;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系其作出,但不认可梁尚翠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如果确实有鉴定申请,鉴定机构也收到申请,按照常理应当有鉴定结论,但至今其未看到鉴定结论,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保障了梁尚翠相关权利,送达回执上无国土部门人员签字,对此证据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被告所举证据能否达到其举证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认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琅琊区政府作出《琅琊区政府关于对中都大道北延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梁尚翠拥有的位于紫薇东村93幢16室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在协商安置补偿期间,梁尚翠对琅琊区政府公布的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公司关于涉案房产作出的皖新卓越评字2018-QZD2-193《房地产评估报告》中房地产评估总值1551918元不服,在收到该报告后于2018年9月16日向该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2018年9月20日,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关于梁尚翠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复核》,复核结果为:维持估价报告(皖新卓越评字2018-QZD2-193)出具的评估结果。2018年9月27日,梁尚翠向原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滁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鉴定。琅琊区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对梁尚翠户作出(2018)琅房决字第11号《补偿决定书》。梁尚翠对此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琅琊区政府作出的(2018)琅房决字第11号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及庭审举证、质证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琅琊区政府作出的(2018)琅房决字第11号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琅琊区政府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后,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合法合理的补偿是其法定义务。琅琊区政府在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梁尚翠户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同时,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梁尚翠于2018年9月15日收到评估报告后,于2018年9月27日就涉案房屋价值向原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琅琊区政府在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本案(2018)琅房决字第11号《补偿决定书》,明显程序违法。梁尚翠主张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对梁尚翠户作出的(2018)琅房决字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忠良
审判员苏春琴
人民陪审员宫如珍
书记员周杨
2019-04-23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 |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