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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院判决:撤销凤阳县政府于2019年3月28日对原告王凤海作出的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6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4-11-20 11:18:1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1行初89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惠政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6394375875B。

  法定代表人罗圣权,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广,该县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国峰,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凤海不服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凤海的委托代理人陈立霞、沈典升,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曾永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广、李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阳县人民政府以经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评估公司)实测,王凤海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共计有面积为145.84㎡的房屋和简易棚建筑(其中砖混115.39㎡,违建30.45㎡),于2019年3月28日对王凤海作出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6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一、对被征收人上述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方式,根据《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方式:根据中安评估公司对房屋及其装潢、附属物设施的评估和《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评估价值为589309.00元;2.装潢及附属物评估价值为26255.00元;3.庭院式公摊补助为95197.00元(115.39㎡×5500元×15%);4.增购补助为33000.00元(1650×20㎡)。合计743761.00元。(二)产权调换方式:1.被征收房屋及其装潢附属物和补助的价值:根据中安评估公司对房屋的评估,房屋估价共计589309.00元;装潢及附属物评估价共26255.00元;庭院式公摊补助共95197.00元(115.39㎡×5500元×15%);总价值710761.00元。2.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近安置,安置房位于万福花园一套: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期房),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126㎡一套,其中106㎡,安置房单价为5250.00元/㎡,价值计556500.00元。政策内优惠增购20㎡,优惠价为4300元/㎡,计86000.00元,该套房屋价值为642500.00元。综上,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差价款68261.00元。二、根据《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下列方式计算发放:(一)搬迁补助费共1600.00元(800元/次×2),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为6923.40元(115.39㎡×10元/㎡·月×6),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期暂计12个月,自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为:13283.00元(106㎡×10元/㎡·月×12个月=12720.00元;9.39㎡×10元/㎡6个月=563.00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三、被征收人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上述补偿安置方式进行选择,与县房屋征收办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等手续,将上述其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腾空搬迁,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选择的,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等款项将提存于凤阳县公证处,由被征收人凭法定证明文件前往领取。同时交待了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凤海诉称,凤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8日对其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红旗南巷13-4号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张贴于其家门前。其认为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而凤阳县人民政府在上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如下:1、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方案》没有进行科学论证,没有征求公众意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程序违法。2、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方案》没有组织听证会,违反《征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不合法。3、凤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办委托中安评估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并没有征得其同意,虽然中安评估公司有现场实测,但测量却产生较大偏差,首先对于附属物有遗漏,对于院落面积及走道加起来达到90多平方米未评估未认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违反了《征补条例》的规定,另外对于简易房间及卫生间都在2009年之前就盖好了,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依据。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评估机构未依法选定;评估报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未进行评估;对房屋价值的补偿款的评估未按同类地段正常交易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报告没有载明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没有依法送达,没有依法向其进行现场解释。综上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规范,评估结果不符合现实,显失公平,故作出的评估报告无效。4、对于安置小区万福花园,其位置、区段、户型、面积均较以前差别太大,安置后的居住水平比安置前的大大降低。对于装潢及附属物的评估价依据实物本身价值也有违公平,对于搬迁补助费用标准太低。5、临时过渡费无论是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来说均未考虑房屋的交付时间,会造成因过渡费的超额增加影响其生活质量。6、《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其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要求15日内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选择,逾期视为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而15日包含在6个月的诉讼期限内,严重的剥夺了其享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7、凤阳县人民政府没有对其住房保障问题予以解决。凤阳县人民政府违反《征补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没有对其住房保障问题予以解决。8、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补偿不包括土地剩余价值的补偿,但对于城市房屋合法附着的土地超出容积率部分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合法房屋面积占有的土地剩余价值包括院落是否超出容积率部分未认定并评估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该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降低了其原有生活水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审查凤政〔2016〕31号《关于调整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和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2016〕3号《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的合法性。本案诉讼费用由凤阳县人民政府承担。

  王凤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王凤海身份证明、王凤海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及涉案房屋照片,证明其基本身份信息及居住状况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及房屋情况;证据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领取提存物通知书,证明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且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证据三、《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行政起诉状、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行初89号行政判决书及行政上诉状,证明其对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该案在审理期间,凤阳县人民政府就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其合法利益;证据四、凤阳县(2019)6号公开出让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价格比较表一组材料,证明涉案地块的房地产同类地段的房屋价格为12900元,而凤阳县人民政府对于其房屋补偿的价格按照5000元左右进行补偿,明确低于市场房价也明确低于《征补条例》关于征收后的房价或补偿价格,造成被征收人生活水平降低的禁止性规定。

  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依法有权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二、《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区域被征收人意见和多数决定的方式,确定中安评估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评估机构。经评估,王凤海被征收房屋价值589303元、装潢及附属物价值26255元,并在评估后将估价报告送达给王凤海,王凤海并未对估价结果依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且《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载明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方式等事项,相关安置补偿项目符合《补偿方案》的规定,并告知王凤海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综上,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保障了王凤海的合法权益。王凤海请求撤销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王凤海的诉讼请求。

  凤阳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红线图、凤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打印件、征收公告照片、滁州市人民政府滁复字〔2018〕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行初89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王凤海位于凤阳县府城镇红旗北巷中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评估机构选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征收决定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查明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二、《凤阳县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测绘委托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被征收人多数决定,确定中安评估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均具备法定资质;证据三、房地产估价报告(表格式)、《房产、装璜及附属物估价结果一览表》、房产平面图、送达回证、公示、公示照片,证明王凤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89309元、装潢及附属物评估价值26255元,并将估价报告送达王凤海,对估价结果予以公示;证据四、风险提示、送达回证、电话记录整理、通话记录照片、短信记录整理、短信照片、谈话记录及谈话照片2张,证明经风险提示和多次协商,签约期限内王凤海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证据五、凤征办字〔2019〕8号《关于依法对王从海、王宗顺等8户被征收人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凤政秘〔2019〕29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依法对王从海、王宗顺等8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批复》、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6号《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回证、公示照片,证明经县房屋征收办报请,其于2019年3月28日向王凤海户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9年4月2日送达。

  经庭审质证,凤阳县人民政府所举证据,王凤海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中对《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持异议。其已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在诉讼阶段,对于该《征收决定》、《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处于待定状态;对红线图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持异议,无论是通过王从海向有关部门有有关单位申请要求公开涉案征收地块的红线范围图和凤阳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红线范围图均可看出,凤阳县人民政府所提供的范围图是征收红线范围图,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征收主体单位在征收决定中应当明确征收范围并且以红线方式向广大被征收人充分告知,以便于广大被征收人知晓其涉案的土地或房屋处于红线内,但凤阳县人民政府至今未提供真实有效的红线范围内,所以其对其房屋是否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存有疑问;对凤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打印件、征收公告照片三性均持异议。互联网网站具有不确定性和容易更改,以及网络链接的情况,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是否都可以从网站知晓征收公告并不全面,照片的张贴地址、张贴时间均没有在照片上显示,不具有有效性;对滁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证明目的持有异议。《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均在二审的上诉期间,二审法院并未作出判决,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未生效。在诉讼期间,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是违法的。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持异议。质证意见同《补偿方案》的质证意见的第四点质证意见;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持异议。选择评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评估机构的选定没有与其进行协商,也没有通知其选定哪一家评估机构。在做评估之前,评估公司没有做有关房产面积的测量报告,其多次提出了对测量面积与实际不符,对其院落面积没有测量,但评估机构和凤阳县人民政府均没有和其进行实质意义的协商。评估价格采用的单位价格无事实依据、标准过低,不能体现公平补偿,造成不公平,使用补偿金额不透明、信息不公开,补偿的金额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大大低于市场价格。无现场勘察登记表、无建筑面积丈量登记表、无房屋装潢及附属物登记表及被征收人签字的确认;复核后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复核前的无差别,是敷衍行事,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复核后房屋装潢及附属物估价虽然有所增加,但评估价值仍旧太低。房地产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不是同类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违反了法律规定;关于装修装饰、附属物的补偿金依据文件其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其合法性,评估报告中房屋、附属物价格均未得到其认可,其附属物登记也未得到其认可,且对于房屋面积的实际测量未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师也未对现场进行勘查。对证据四的三性均持异议。风险提示、谈话记录均无其签字,照片拍摄无人物完整映像,不能反映送达内容与其说是风险提示,还不如说是强迫交易。在确定征收决定的是否有效的诉讼阶段,以丧失奖励政策为条件是一种要挟行为。该风险提示及送达回证均无其本人的签字,其本人至今未收到风险提示,鉴于其长期在外居住,对于凤阳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的行政行为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的风险提示均未收到,所以对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从法律上,其并不知晓。对证据五的三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房产系其合法取得,所有权证明确载明系私有而且是庭院式房屋,同时四至图明确表明包括庭院在内,补偿决定未计算庭院面积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其补偿决定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持异议请示、批复违法,作出补偿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履行调查、商谈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但凤阳县人民政府均没有充分调查,对其提出的院落(院内、院外土地及建筑面积)面积没有评估、阳台认定为违建,但相同户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等不同等对待问题却不理不睬,对其提出的意见无任何解释、解决而擅自作出补偿决定是一种强权行政。同时并非依法送达,也没有以合法的方式使其获悉相关程序。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王凤海在凤阳县府城镇高墙巷13-4号(原红旗巷13-4号)单门独院式的砖木及砖混结构房屋一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上记载面积为95.90㎡。王凤海于2012年办理了凤国用(2012)字第21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1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房屋现由王凤海居住使用。2018年7月23日,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凤政〔2018〕34号《征收决定》,决定对凤阳县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王凤海居住的房屋在此征收区域内。凤阳县人民政府经过征求民意并根据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确定,委托中安评估公司对本次征收涉及的房屋进行评估。2018年7月22日,委托方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与被委托方中安评估(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测绘委托》,该合同确定本次价值时点为2018年7月23日,乙方义务中约定“一要交付分户征收补偿费用初评报告,二要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评估报告”。2018年9月7日,中安评估公司出具王凤海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表格式)》及《房屋装璜及附属物结果一览表》,该估价表中载明:项目名称:凤阳县老城河改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王凤海户;估价报告编号皖中安(蚌)评(2018)字第3403006323号;评估价值:房屋四处,建筑面积分别为6.20㎡、109.19㎡、28.06㎡(违建)、2.39㎡(违建),共计145.84㎡,总价值合计589309元。该估价报告(表格式)在需要说明的事项中:1、……;2、本次评估中被征收房屋内的自行装修装饰、附属物的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的通知》另行测算;3、……;4、……。《房屋、装璜及附属物估价结果一览表》中载明房屋装璜及附属物评估价值总计26255元,该一览表无估价师签字。2018年12月4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对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国有土地经中安评估公司评估的估价结果予以公示。因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3月28日,凤阳县人民政府根据凤阳县房屋征收办的报请对王凤海户作出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6号《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9年4月2日直接送达给王凤海妻子。王凤海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地块征收决定已由该地块马传明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9)皖11行初1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马传明的诉讼请求。马传明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行终107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该判决已对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凤政〔2016〕31号《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2016〕3号《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

  凤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6号《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凤阳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系本案的适格被告。王凤海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本次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凤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6号《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本院业已查明的事实,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凤政〔2016〕31号《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2016〕3号《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对王凤海要求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裁定,在本判决中一并予以判处。

  凤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后,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合法合理的补偿是其法定义务。凤阳县人民政府在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王凤海户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权依照《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具体到本案,凤阳县人民政府送达的分户评估报告仅系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并非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且《房屋装璜及附属物结果一览表》无评估师的签字,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违建的认定,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案中凤阳县人民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王凤海户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理,而中安评估公司直接对王凤海28.06㎡及2.39㎡处建筑物认为是违建而未予评估,凤阳县人民政府也对该部分未予补偿进行说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关于院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评估报告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收单位应当全面考量,以作出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本案评估报告并未说明涉案院落土地使用权价值如何体现。由此,该估价表不能作为认定王凤海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依据,凤阳县人民政府以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补偿决定中,确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保障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虽然在《补偿方案》中确定了安置房均价,但具体到房屋的价格,凤阳县人民政府与中安评估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也明确“要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评估报告”,但是产权调换方案中,凤阳县人民政府未提供评估机构对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房)评估的价值依据,单方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并以找补差价的方式进行结算,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王凤海主张撤销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凤阳县人民政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8日对原告王凤海作出的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6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驳回原告王凤海要求附带审查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凤政〔2016〕31号《关于调整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和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凤政〔2016〕3号《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忠良

  审判员苏春琴

  人民陪审员宫如珍

  书记员周杨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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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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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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