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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院判决:撤销凤阳县政府于2019年3月28日对原告王从海作出的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7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4-11-20 11:17:1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1行初88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惠政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6394375875B。

  法定代表人罗圣权,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广,该县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国峰,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从海不服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从海的委托代理人王泽、陈立霞,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曾永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广、李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阳县人民政府以经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评估公司)实测,王从海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共计有面积为144.34㎡的房屋和简易棚建筑(其中违建28.09㎡),于2019年3月28日对王从海作出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7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一、对被征收人上述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方式,根据《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方式:根据中安评估公司限公司对房屋及其装潢、附属物设施的评估和《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评估价值为584777.00元;2.装潢及附属物评估评估价值为54221.00元;3.庭院式公摊补助为95906.00元(116.25㎡×5500元×15%);4.增购补助为33000元(1650×20㎡)。合计767904.00元。(二)产权调换方式:1.被征收房屋及其装潢附属物和补助的价值:根据中安评估公司对房屋的评估,房屋估价共计584777.00元,附属物评估价54221元,庭院式公摊补助95906.00元,总价值734904.00元。2.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近安置,安置房位于万福花园一套:6号楼2单元302室住宅(期房),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126㎡一套,其中106㎡,安置房单价为5250.00元/㎡,价值计556500.00元,政策内优惠增购20㎡,优惠价为4300元/㎡,计86000.00元,该套房屋价值为642500.00元。综上,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差价款92404.00元。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下列方式计算发放:(一)搬迁补助费共1600.00元(800元/次×2),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为6975.00元(116.25㎡×10元/㎡·月×6个月),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期暂计12个月,自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为1333.50元(106㎡×10元/㎡·月×12个月=12720元;10.25㎡×10元/㎡·月×6个月=615.00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三、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上述补偿安置方式进行选择,与县房屋征收办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等手续,将上述其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腾空搬迁,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选择的,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等款项将提存于凤阳县公证处,由被征收人凭法定证明文件前往领取。同时交待了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从海诉称,凤阳县人民政府对其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府北巷11号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张贴于其家门口。其认为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而凤阳县人民政府在上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具体是:1、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未进行科学论证,未征求公众意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存在程序违法;2、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方案》没有组织听证会。《征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而本案系旧城区改建项目,凤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没有组织相应的听证会,程序不合法;3、凤阳县征收办公室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并没有征得其同意。虽然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到现场实测,但测量却产生较大偏差,对房屋面积、附属物均有遗漏或错误,比如:隔热层应为100.89㎡,计算为36.41㎡;房屋免检中间为10.62㎡,计算为6.56㎡,门窗护套9个、每个17㎡的纱窗5个及沙门1个均遗漏,后下水道及前下水道共8.8米未计算,前屋吊柜共4个未计算,前屋鞋柜1.4米*1.5米未计算,灶台3.25米未计算,化粪池20㎡未计算,5个铝合金门及1个不锈钢门均未计算在评估内。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征补条例》的规定。对于房屋单位价值的评估完全脱离了现实同类地段,依据房屋本身价值评估补偿违反了公平和降低原有标准的规定,其用补偿款项的两倍多才能购得同地段的相同面积房屋。所以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评估机构未依法选定、评估报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未进行评估、对房屋价值补偿款的评估未按同类地段正常交易的市场价格评估、对搬迁费用未予评估、评估报告没有载明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没有依法送达,没有依法向其进行现场解释,以上均违反了《征补条例》的规定。综上,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规范,评估结果不符合现实,显失公平,故作出的评估报告无效。4、对于安置小区万福花园的位置、区段、户型、面积均较以前差别太大,安置后的居住水平比安置前大大降低。对于装潢及附属物的评估价依据实物本身价值也有违公平;对于搬迁补助费用标准太低,而按《征收补偿决定》补偿2941元和实际的费用会产生巨大差距;5、临时过渡费无论是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均未考虑房屋的交付时间。对于期房来说,万一开发商交房时间拖延,那么对于迟迟不能入住的被征收人来说,过渡费又会增加,同样也会造成因过渡费的超额增加影响其生活质量;6、《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剥夺了其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要求15日内对补偿方式进行选择,逾期视为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而15日包含在6个月的诉讼期限内,严重地剥夺了其享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7、凤阳县人民政府没有对其住房保障问题予以解决,违反《征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8、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不包括土地剩余价值的补偿,但对于城市房屋合法附着的土地超出容积率部分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合法房屋面积占有的土地剩余价值包括院落是否超出容积率部分未认定并评估,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该《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降低了其原有生活水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审查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凤政〔2016〕31号《关于调整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和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2016〕31《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的合法性。本案诉讼费用由凤阳县人民政府承担。

  王从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王从海身份证明、王从海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照片复印件一组,证明其基本身份信息及居住状况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及房屋情况;证据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领取提存物通知书,证明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且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本案双方主体是行政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证据三、《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行政起诉状、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行初89号行政判决及行政上诉状复印件一组,证明其对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该案在审理期间,凤阳县人民政府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证据四、凤阳县(2019)6号公开出让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价格比较表一组材料,证明涉案地块的房地产同类地段的房屋价格为12900元,而凤阳县人民政府对于其房屋价格的补偿按照5000元左右进行补偿,明确低于事实房价也明确低于国补条例关于征收后的房价或补偿价格,造成被征收人生活水平降低的禁止性规定;证据五、有关部门对王从海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材料一组,证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原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原凤阳县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凤阳县人民政府单位对于其要求申请公开红线范围图及土地勘查地基图均回复不存在,要求凤阳县人民政府提供红线范围图,凤阳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的网站(详见2019年2月22日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王从海的答复书)答复书中答复是可以通过答复书中的网站查询,但其通过该网站并没有查询到涉案的红线范围图;证据六、最高检“关于在招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网页打印),证明凤阳县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擅自聘用涉案刑事犯罪的中安评估公司参加征收项目过程中的评估,明显违反最高检通知要求,所以该评估报告无论是结论还是评估的资质和有关人员均应当是违法,不能作为补偿方案及补偿决定的依据;证据七、中安评估公司估价师档案信息打印件,证明该两位估价师无论是照片还是到达现场查看的人员不是同一人。

  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依法有权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二、《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区域被征收人意见和多数决定的方式,确定中安评估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评估机构。经评估,王从海被征收房屋价值584777元、装潢及附属物价值54221元,并在评估后将估价报告送达给王从海,王从海并未对估价结果依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且《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载明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方式等事项,相关安置补偿项目符合《补偿方案》的规定,并告知王从海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综上,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保障了王从海的合法权益。王从海请求撤销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王从海的诉讼请求。

  凤阳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红线图、凤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打印件、征收公告照片、滁州市人民政府滁复字〔2018〕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行初89号行政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其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征收决定》、制定《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王从海位于凤阳县府城镇红旗巷中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评估机构选定及《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征收决定》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查明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二、《凤阳县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测绘委托合同书》一份,证明经被征收人多数决定,确定中安评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均具备法定资质;证据三、房地产估价报告(表格式)2份、《房产、装璜及附属物估价结果一览表》2份、房产平面图2份、房产平面图2份、送达回证2份,送达照片2张、公示、公示照片、复核申请书及《老城河地块王从海户评估及安置补偿会签表》复印件一组,证明王从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璜及附属物评估价值,并将估价报告送达给王从海;证据四、风险提示、风险提示送达回证、送达风险提示照片2张、谈话笔录3份,证明经风险提示和多次协商,签约期限内王从海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证据五、户籍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王从海的户籍信息及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据六、凤征办字〔2019〕8号《关于依法对王从海、王宗顺等8户被征收人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政秘〔2019〕29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依法对王从海、王宗顺等8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批复》、《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回证、公示照片,证明经凤阳县房屋征收办报请,其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王从海。

  经庭审质证,对于凤阳县人民政府所举证据,王从海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中《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其已对该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合法处于待定状态;对红线图不予认可,该图实际是航拍图,法律规定红线范围图应当有红线范围确定,应当有项目名称、位置及建地面积、改造方式、征地用地性质及相关业主单位和开发用途;对网站《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打印件及征收公告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互联网网站具有不确定性和容易更改,以及网络链接的情况,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是否都可以从网站知晓征收公告并不全面,照片的张贴地址、张贴时间均没有在照片上显示,不具有有效性;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案在二审期间,该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未生效,凤阳县人民政府无依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无论是委托评估报告的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后面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是不合法的。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选择评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在做评估之前,评估公司没有做有关房产面积的测量报告,其多次提出了对测量面积与实际不符,对其院落面积没有测量,但评估机构和凤阳县人民政府均没有和其进行实质意义的协商。评估价格采用的单位价格无事实依据、标准过低,不能体现公平补偿,造成不公平;无现场勘察登记表、无建筑面积丈量登记表、无房屋装潢及附属物登记表及被征收人签字的确认。房地产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不是同类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违反了法律规定;关于装修装饰、附属物的补偿依据的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其合法性。对于复核后的违建的认定,28.09平米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其至今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于上述建筑面积认定为违章建筑的通知,所以该评估报告中对于28.09平米未予以价格评估,不具有法定效力;从会签表中可看出是有关单位载明的依据2006年地基图和2008年两违资料,但是其认为无论是依据2006年还是2008年的通知,均未能其建筑进行告知和送达相关违建的确认书,也未对其告知因确认违建和救济途径,所以该会签表是凤阳县人民政府单方制作,与其涉案违建面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王从海在凤阳县府北街通过房改取得单门独院式砖木及砖混结构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房改证字第0892号,记载面积为65.03㎡。王从海于1999年办理了凤国用(99)字第30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93.4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房屋现由王从海居住使用。2018年7月23日,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凤政〔2018〕34号《征收决定》,决定对凤阳县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王从海居住的房屋在此征收区域内。凤阳县人民政府经过征求民意并根据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确定,委托中安评估公司对本次征收涉及的房屋进行评估。2018年7月22日,委托方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与被委托方中安评估(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测绘委托》,该合同确定本次价值时点为2018年7月23日,乙方义务中约定“一要交付分户征收补偿费用初评报告,二要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评估报告”。2018年9月18日,中安评估公司出具王从海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表格式)》及《房屋装璜及附属物结果一览表》,该估价表中载明:项目名称:凤阳县老城河改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王从海;估价报告编号皖中安(蚌)评(2018)字第3403006393号;评估价值:房屋五处,面积分别为18.81㎡、9.56㎡(06-08年)、72.82㎡、14.12㎡、28.09㎡(违建),共计143.40㎡,总价值合计580190元。该估价报告(表格式)在需要说明的事项中:1、……;2、本次评估中被征收房屋内的自行装修装饰、附属物的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的通知》另行测算;3、……;4、……;5、违建房屋根据三方认定结果另行评估。《房屋装璜及附属物结果一览表》载明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评估价值总计30967元。该估价表及结果一览表中无估价人员签字。2018年12月4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对老城区城河改造地块国有土地经中安评估公司评估的估价结果予以公示。2018年12月19日,中安评估公司根据复核结果重新出具有估价人员签章及签字的无估价人员签字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表格式)》及《房产、装璜及附属物估价结果一览表》,估价表中将第四处房屋面积变更为15.06㎡,建筑面积合计变更为144.34㎡。总价值合计变更为584777元。同时,一览表中将房屋装璜及附属物评估价值总计变更为54221元,因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3月28日,凤阳县人民政府根据凤阳县房屋征收办的报请对王从海户作出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7号《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9年3月29日直接送达给王从海,王从海拒签。王从海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地块征收决定已由该地块马传明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9)皖11行初1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马传明的诉讼请求。马传明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行终107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该判决已对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凤政〔2016〕31号《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2016〕3号《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

  凤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7号《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凤阳县人政府具有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系本案的适格被告。王从海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本次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凤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7号《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本院业已查明的事实,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凤政〔2016〕31号《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2016〕3号《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对王从海要求对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裁定,在本判决中一并予以判处。

  凤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后,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合法合理的补偿是其法定义务。凤阳县人民政府在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王从海户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权依照《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具体到本案,凤阳县人民政府送达的分户评估报告仅系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并非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且《房屋装璜及附属物结果一览表》无评估师的签字,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违建的认定,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案中凤阳县人民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王从海户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理,而中安评估公司仅以2018年12月15日拆迁工作组、凤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签表对王从海28.09㎡建筑物认为是违建而未予评估,凤阳县人民政府也对该部分未予进行说明和补偿,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评估报告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收单位应当全面考量,以作出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而该评估报告并未说明涉案院落土地使用权价值如何体现,故不能作为认定王从海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依据。凤阳县人民政府以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补偿决定中,确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保障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虽然在《补偿方案》中确定了安置房均价,但具体到房屋的价格,凤阳县人民政府与中安评估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也明确“要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评估报告”,但是产权调换方案中,凤阳县人民政府未提供评估机构对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房)评估的价值依据,单方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并以找补差价的方式进行结算,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王从海主张撤销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凤阳县人民政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8日对原告王从海作出的凤政房征补决字〔2019〕7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驳回原告王从海要求附带审查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凤政〔2016〕31号《关于调整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和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凤政〔2016〕3号《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忠良

  审判员苏春琴

  人民陪审员宫如珍

  书记员周杨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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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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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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