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17年)法院判决:确认六安市金安区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徐良秀房屋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13 09:01:4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皖15行初63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20032264435。

  法定代表人霍绍斌,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春,该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良秀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良秀及其委托代理人章赛艳,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晓春、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徐良秀诉称,原告在六安市皋城大桥南侧拥有合法房屋,长期用于住宅和经营,并拥有合法经营手续及房屋权利证书。因房屋所在地段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原告与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对原告作出金征房补字(2016)第6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年12月13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六安市皋城皋城大桥南侧房屋的行为违法,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接受六安市人民政府交办,发布金政征字(2016)55号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对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进行旧城改造、改善该地块居民居住环境及城市基础设施,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答辩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征收地块的拆迁政策,对原告作出金征房补字(2016)第6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次征迁涉及拆迁部分委托了专业拆迁公司开展拆迁工作,答辩人未组织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徐良秀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及对其房屋享有合法产权。

  2、征收决定,证明系被告对原告房屋所属地块实施征收并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

  3、六安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强拆视频光盘一份、许明忠当庭证言、(2017)皖15行初34号案被告提交的证据目录一份,证明原告房屋系由被告实施强拆的事实。

  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补偿决定,12月13日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证明其强拆行为违法。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质证认为,证据1,三性无异议,房产证登记的信息与原告被拆除房屋登记相关信息不符,被告现场测量的房屋面积与房产证证载面积不一致;证据2,三性无异议,本次征收符合法律规定;证据3、4,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证实原告所称房屋由被告强拆的事实。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开庭审理,结合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辩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所举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综合分析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开庭审理,结合对本案证据的认证,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8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作出金政征字(2016)55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规范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因双方差距较大,协商未果。2016年12月12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对徐良秀作出金征房补字(2016)第6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次日,徐良秀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2日对徐良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于次日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辩称系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除行为之理由不能否定其未按照法定程序拆除涉案房屋之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徐良秀诉请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徐良秀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莹洁

  审判员张西湖

  人民陪审员许庆祝

  书记员牛婧

  2017-11-02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上一篇:(2017年)法院判决:确认六安市金安区政府2016年12月13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许明忠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下一篇:(2019年)法院判决:撤销安庆市大观区政府作出的〔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