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19年)法院判决:撤销相山区政府作出的相政(2018)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4-10-31 17:09:4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06行初38号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

  区孟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3MBOL39756B。

  法定代表人朱龙,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淮北市相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学民、段峰、段飞扬、段会平、陈雪慧、陈必昌不服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山区政府)作出相政〔2018〕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学民及委托代理人周伟、徐钦佩,被告相山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华、陈允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相山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相政〔2018〕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征收人段学民、段峰、段飞扬、段会平、陈雪慧、陈必昌六人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所属共有厂房及地面附属物实施征收,决定:一、按照《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给予货币补偿为53250元。二、限被征收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移交。该补偿决定同时告知了复议、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原告段学民、段峰、段飞扬、段会平、陈雪慧、陈必昌诉称,六原告系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任圩社区**居民。1996年6月,经相山区余庄居委会和任圩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涉案地块性质由鱼塘转化为宅基地,占地面积为2517.66㎡。同年,六原告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东西走向一楼房屋17间,二楼4间。房屋建成后,一直由上述6原告居住使用至今。2017年12月11日,被告作出《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相政〔2017〕145号)决定,六原告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按照被告公布的补偿标准,原告宅基地补偿金额应为11694530.7元(4645元/㎡×2517.66㎡)。而2018年10月19日,被告作出的相政〔2018〕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补偿532505元。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但无事实依据,而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相山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相政〔2018〕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原告起诉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主体适格;决定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剥夺了原告的复核、鉴定权利;剥夺了原告选择房屋安置的权利。

  证据2.孙好宗书写给余庄居委会和任圩街道办事处的拟变更鱼塘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用途的申请书,吴芹、张纯得、孙好宗、孙义恩、曹桂芹、张存连、张明金、李平海、张有义等人证言和余庄居委会证明,证明原告系征收补偿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有获得合法补偿的权利。

  证据3.《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以及安置补偿方案,证明原告的宅基地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原告的宅基地有获得据实补偿的权利,不是过高或者无理。

  【当事人主张】

  被告相山区政府辩称,被告作出的相政〔2018〕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相山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相政〔2017〕145号),证明被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

  证据2.《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予以公告;

  证据3.①关于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段学民户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书,②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华瑞估价征字〔2018〕1801135号),证明征收实施单位经被征收人代表选定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了房地产评估价格;

  证据4.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入户走访情况3份,证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于2018年5月24日、5月25日、7月10日数次前往原告家中协商房屋征收事宜;

  证据5.①人口信息,②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测算表,③附属物登记确认表,④平面图,⑤照片,证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原告涉案房屋及其他相关附着物作了调查登记,并拍照留存出具了测算表;

  证据6.《关于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户段学民等6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证明原告不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做出了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

  证据7.《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相政〔2018〕127号),证明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证据8.送达回证及照片,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相山区政府所举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2、4、6、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通知书送达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是单方委托,未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侵了原告的知情权、复议复核权;证据5的于人口信息没有异议。对于测算表、附属物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相山区政府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观点不能成立;证据2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证言不属实,达不到原告所称鱼塘变废地给其作为宅基地使用的说法,申请书仅是同意原告建房,不是让其作为宅基地使用;2015年9月9日社区证明,这份证明所说是指房屋所有权,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权。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举证的证据2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被告提供的证据5中的测算表没有进行公示的证明,附属物登记确认表没有原告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被告相山区政府发布相政(2017)145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涉及任圩社区居民300户实施征收,并附征收补偿方案,方案确定了以下内容:一、签约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二、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相山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相山区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委托任圩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等等。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对涉案房屋及其他相关附着物作了调查登记结果为:占地面积2517.66㎡,砖混房面积598.66㎡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仅对原告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上述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设备搬迁费、经营损失合计为521065元。2018年10月19日,相山区政府对原告作出的相政(2018)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原告厂房占用的土地权属归余庄社区集体所有,确定原告应得的货币补偿为532505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案中,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相山区政府未提交对案涉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和认定的证据材料,缺少对案涉房屋是企业厂房还是宅基地上的住房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在此情形下,相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相山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相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相政(2018)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永广

  审判员郑慧

  审判员朱炳武

  法官助理李源

  书记员马嵘璟

  2019-08-22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上一篇:(2018年)法院判决:撤销安徽省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濉政征补〔2016〕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下一篇:(2017年)法院判决:撤销亳州市谯城区政府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谯征补[2017]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