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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院判决:撤销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濉政征补〔2016〕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4-10-31 17:08:4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06行初40号

  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沱河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9438-0。

  法定代表人郭海磊,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蒋阳光,该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戴启远,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席前进,该市政府办(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飞,该市政府办(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张彩侠因不服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濉政征补〔2016〕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淮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北市政府)作出的淮复决〔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彩侠的委托代理人程东胜、章赛艳,被告濉溪县政府的副职负责人谈跃明及委托代理人蒋阳光、李国庆,淮北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席前进、邵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濉溪县政府于2016年11月15日对张彩侠位于北环居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建筑面积311.23平方米房屋,302.42平方米土地,作出濉政征补〔2016〕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27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一、按照《北环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得货币补偿金额648061.36元。三、如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应得安置建筑面积为290.93平方米,另给付补偿费用138633.84元。四、限张彩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办理补偿及移交手续。该补偿决定同时告知了复议、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被告淮北市政府于2018年4月3日作出淮复决〔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7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濉政征补〔2016〕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当事人主张】

  原告张彩侠诉称:原告在濉溪县濉溪镇西余庄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11月15日,濉溪县政府作出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告淮北市政府于2018年4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濉溪县政府作出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淮北市政府作出的7号复议决定均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撤销濉溪县政府作出的《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淮北市政府作出的《7号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请求法院对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濉政办〔2014〕10号《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濉政办〔2016〕3号《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原告张彩侠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张彩侠身份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据2、《27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据3、《7号复议决定书》。

  被告濉溪县政府辩称: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淮北市政府辩称:淮北市政府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且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濉溪县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和依据:

  证据1、《27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及照片,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拒绝签收涉案决定书。

  证据2、《关于申请对北环棚户区改造项目张彩侠征收户实施强拆的报告》,证明原被告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经过多次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濉溪镇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证据3、《关于北环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户张彩侠的情况说明》《资金存储证明》、《安置补偿测算表》、《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勘查登记表》、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工作组谈话记录》、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基本情况。

  证据4、《房屋征收公告》、《北环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照片,证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有合法的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

  证据5、《关于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证书》、《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证明被告依法公开抽选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相应评估。

  濉溪县政府提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

  被告淮北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和依据:

  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2、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送达回证及补正情况;证据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表;证据4、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5、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答复材料送达回证;证据6、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7、恢复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8、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上述证据证明淮北市政府复议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被告濉溪县政府对原告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原告张彩侠对被告濉溪县政府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中的送达回证、催告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27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证据2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中的情况说明、专户存储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对个人信息无异议,勘查登记表登记表内容与实际面积不符,且原告部分房屋用于经营,附属物有遗漏;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5中对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何时张贴无法确定,评估机构选择程序违法,未有进行公示,评估报告不是分户评估,未进行合法送达,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原告张彩侠对淮北市政府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复议程序合法。

  被告淮北市政府对濉溪县政府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濉溪县政府对淮北市政府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被告濉溪县政府举证的证据1中的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不属于被告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证据3中的补偿资金证明系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收集,且系征收部门单方出具的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被告濉溪县政府发布濉政征收〔2016〕4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北环居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自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9月10日。房屋征收部门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委托濉溪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工作。补偿标准为:(一)货币补偿:1、按房屋、附属物重置价和土地区位价格补偿,依据《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濉政办〔2014〕10号)及《关于对<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濉政办〔2016〕3号)计算补偿金额。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产权调换:1、合法的商品房、房改房、商业门面房按濉政办〔2014〕8号文件执行。2、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土地价值折算出应得安置面积等。国有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按濉政办〔2014〕10文件规定执行;土地按评估价格执行。

  张彩侠被征收房屋位于北环居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但未办理房屋登记及土地登记。因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濉溪县政府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7号征收补偿决定》,确定张彩侠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为302.42平方米,房屋面积311.23平方米(一等砖混207.57平方米,一等砖木103.66平方米)及相关附属物情况,并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为648061.36元,具体包括:1、房屋补偿233447.50元(按砖木550元/平方米、一等砖混850元/平方米计算);2、土地补偿323286.98元(按1069元/平方米计算);3、构筑物、附属物及装潢83234.90元;4、搬迁费1556.15元;5、临时安置补助费6535.83元。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应得安置房建筑面积290.93平方米,另给付各项补偿费用138633.84元,具体包括:1、搬迁费3112.3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52286.64元;3、构筑物、附属物及装潢83234.90元。张彩侠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淮北市政府于2018年4月3日作出《7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濉政征补〔2016〕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另查明,2016年12月20日,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土地估价报告,结论:2016年8月7日基准日,北环居住宅用地(出让性质)的单位面积地价1069元/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本案中,案涉北环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中,针对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重置价格和土地区价格,明确了二种计算方式,其一是按照濉政办〔2014〕10号及濉政办〔2016〕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计算,其二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濉溪县政府未提供针对张彩侠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的证据。在征收部门未能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濉政办〔2014〕10号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濉溪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未依法对张彩侠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缺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步骤,且《27号补偿决定书》作出后未进行公告,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原告张彩侠庭审前提出一并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申请,经查,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濉政办〔2014〕10号《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濉政办〔2016〕3号《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该文件系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明确的被征收房屋重置金额等相关补偿金额的一种计算标准,不是濉溪县政府作出涉案补偿决定的直接依据,故对张彩侠一并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濉溪县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淮北市政府在复议程序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的上述情形未予审查处理,均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濉政征补〔2016〕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淮复决〔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驳回原告张彩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濉溪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永广

  审判员朱晓瑜

  审判员郑慧

  书记员马嵘璟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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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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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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