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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政府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雨政征补[2016]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4-10-29 17:55:3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樊世琴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皖05行初104号

  案 由: 行政征收

  裁判日期: 2017年12月06日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皖05行初104号

  原告樊世琴,女,汉族,1959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代理人纪雯,女,汉族,1984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系樊世琴之女。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414707-3。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堃,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石德全,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世琴不服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山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樊世琴及委托代理人纪雯,被告雨山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堃、石德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1月4日,雨山区政府作出雨政征补[2016]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樊世琴名下的座落于雨山区向山镇十排新村31栋304号房屋实施征收。樊世琴认为该决定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樊世琴诉称,被告雨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严重违法,事实与理由是:1、该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应该按照《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马政[2012]138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计算,但被告违反上位法规定,自行设定标准,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评估程序不合法,被告选定评估机构没有与原告协商,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被告没有将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结果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下发前送达原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剥夺了原告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权利;3、存在房屋事实方面认定错误等诸多违法情形。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后,未经直接送达即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致使原告无法及时知晓该决定书,剥夺了原告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征收原告房屋工作中,存在大量违法行为,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违法,故诉请判令:1、依法确认雨山区政府作出雨政征补[2016]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雨山区政府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雨政征补[2016]13号),证明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证据3,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雨政征补[2016]13号)催告书,证明违反公告送达条件剥夺原告提起复议的权利;

  证据4,国有土地使用证,马国用(2010)205157号,证明原告土地权属情况;

  证据5,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马房字第×;×;号),证明原告房屋权属情况及房屋状况;

  证据6,《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证明被告违反上位法的事实。

  被告雨山区政府答辩称,雨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1、雨山区政府作为案涉地块征收与补偿工作主体合法;2、雨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告房屋所在地块属于向山镇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于2010年元月已获批立项,随后分批开展征收工作。案涉房屋系最后一批,雨山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制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公告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等,征收决定合法。关于确定评估机构程序,雨山区政府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组织被征收人选定了住户代表,再由住户代表共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进行了公示。关于评估报告及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因原告拒绝接收,雨山区政府工作人员数次去原告家送达报告未果后采取公告方式,程序合法;3、雨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房屋属于向山镇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地块,该项目早在2010年即已启动,故整个征收应适用统一标准即《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第40号文件)执行。综上,雨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法律依据:

  第一组、主体方面:

  证据1、雨山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该二份证据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第二组、程序方面:

  证据3、关于同意向山镇原国有向硫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证据4、房屋拆迁许可证[雨拆许字(2010)第08号];证据5、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向山镇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项目的批文;证据6、向山镇工矿棚户区、镇区危旧房屋改造和向山路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该四份证据证明案涉改造项目合法,该项目开始于2010年,原告房屋属于该项目剩余地块,故对原告房屋的征收不能适用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马政[2012]138号文。

  证据7、雨山区向山镇棚户区改造剩余地块“方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及处理建议,证明补偿方案作出前被告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了论证。

  证据8、《向山镇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公示图片3张;该二份证据证明被告按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公示。

  证据10、《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证明被告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说明剩余地块涉及被征房屋691户。

  证据11、雨山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纪要,证明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证据12、《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山镇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雨城征[2016]1号;证据13、征收公告;证据14、征收公告公示图片;该三份证据证明被告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

  证据15、关于确定住户代表职责的通知(选票),考虑评估之前,被征收住户比较多,从501户中选择住户代表,占总被征收户的70%,由选定代表实施相关权利;证据16、选择评估单位确认单;证据17、“向山镇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剩余地块征迁项目选聘评估机构结果公示”公示图片3张;该三份证据证明被告组织被征收人推选代表,经代表协商确定了房地产评估机构并进行了公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程序合法。

  证据18、“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公示图片,证明被告依照规定程序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证据19、原告房产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图片,证明被告按照规定将原告房产初评结果进行了公示。

  证据20、关于樊世琴房屋的评估报告,证明被告委托的房产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

  证据21、樊世琴房屋的评估报告送达回证及图片,证明被告工作人员无法向原告直接送达评估报告的事实。

  证据22、皖江晚报《樊世琴住宅评估报告》公告领取通知,证明公告送达了原告房屋的评估报告。

  证据2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雨政征补(2016)13号],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证据2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据25、送达补偿决定书视频资料,该二份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无法向原告直接送达文书的事实。

  证据2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示图片;证据27、皖江晚报公告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二份证据证明被告将对原告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了公示,并在无法将补偿决定书直接送达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送达。

  证据28、征收住户谈话记录表,证明关于原告的征收补偿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系因原告要求过高所致。

  第三组、法律适用方面:

  证据29、《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证据30、《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3号令;

  证据31、《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40号令;

  证据32、马房[2005]24号文件;

  该四份文件证明《向山镇工矿棚户区、镇区危旧房屋改造和向山路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合法,对原告房屋货币补偿适用标准合法。

  证据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合法。

  证据3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证明对原告房屋的评估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5、10无异议;对证据4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房屋不在该征迁许可证内;对证据6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安置补偿方案与拆迁许可证范围不一致;对证据7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布了剩余地块改造方案并征求了公众意见;对证据8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补偿安置方案法律依据错误;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为被告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其进行了公示;证据11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证明经过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证据12、18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被告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行为违法;证据13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征收公告载明行政诉讼期限为三个月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14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补偿方案未一并公告;证据15、16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住户代表、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不合法,剥夺了被征收人参与权;证据17、19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被告履行公示义务;证据20的合法性不予认可,除前述的评估机构选取程序违法外,该评估报告格式违法,评估对象虚构,评估程序违法;证据21、22、24、25、27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未与原告联系就认定直接送达未果,采取公告送达,程序违法;证据23的合法性不予认可,程序违法前提下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违法;证据26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无法证明何时何地张贴;证据28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未能达成协议是因为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协商时均为口头解释,也未提及货币化补偿方式,原告一直等待政府通知其解决途径;证据29-34均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有法可依,原告房屋的安置补偿方案应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4、5无异议;证据2、3、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均达不到证明目的。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雨山区政府提供的证据29-34和原告樊世琴提供的证据6系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不作为证据接纳;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马鞍山市向山镇原国有向硫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自2010年起分批开展征收工作,该项目中剩余地块为最后一批征收地块。2015年10月9日,向山镇工矿棚户区改造剩余地块项目指挥部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该项目首批征收时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制定了《向山镇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项目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公告。雨山区政府组织被拆迁人推选了五名住户代表,并于2015年10月11日由住户代表协商选定三家评估机构作为剩余地块征迁项目的评估机构,进行了公示。2016年1月22日,雨山区政府发布《关于向山镇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项目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对包括向矿新村和桥头地块在内的剩余地块进行征收。

  案涉房屋为登记在樊世琴名下的雨山区向山镇十排×;×;31-304室,位于该改造项目剩余地块。安徽天瑞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6年1月22日为价值时点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于2016年3月14日公示了初评结果。2016年3月22日,该评估公司出具天瑞华房(2016)19-10号《樊世琴位于雨山区向山镇×;×;号住宅房地产征收补偿价值评估》,载明案涉房屋座落雨山区向山镇十排×;×;31-304,产权人为樊世琴,房屋总层数1层,所在层数1层,面积70.93㎡,评估单价为1854元/㎡,评估总价为131,504元/㎡。2016年3月28日,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前往樊世琴家中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因家中无人送达未果。2016年4月29日,向山镇人民政府在皖江晚报中刊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领取通知》,通知包括樊世琴在内的多名被征收人前往改造项目剩余地块现场办公室领取分户评估报告。

  2016年11月4日,雨山区政府作出雨政征补[2016]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因樊世琴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雨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对被征收人名下的座落于雨山区向山镇十排新村31栋304号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根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化补偿数额为房屋评估价、搬家费、过渡费、装潢补偿费、移机费合计152190元;三、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须按照《方案》规定选择安置房屋,并按照规定于征收人结算房屋差价和其他费用;四、被征收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五、……。”随后将该《决定书》予以张贴公告。同日,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前往樊世琴家中送达该《决定书》,因该户家中无人应答,送达未果。2016年11月12日,雨山区政府在皖江晚报刊登公告,对包括樊世琴在内的多名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2017年雨山区政府作出雨政征催[2017]10号《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催告书》,通知案涉房屋产权人尽快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案涉房屋腾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雨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评估程序是否合法;3、雨山区政府对樊世琴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由此,被告雨山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案中,雨山区政府根据《剩余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不违反上述条例规定。但其在采纳安徽天瑞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瑞华房(2016)19-10号《樊世琴位于雨山区向山镇×;×;号住宅房地产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作为其补偿决定依据时,应当对作出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

  关于评估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经审查,评估报告中案涉房屋的总层数、所在层数与该房屋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总层数、所在层数不符,评估报告中亦没有对实地查勘情况进行说明,无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进行了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制作实地查勘记录等相关程序,故评估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

  雨山区政府在未依法对房屋评估程序中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采纳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应当认定其作出雨政征补[2016]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雨政征补[2016]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 毅

  审判员 赵庆飞

  审判员 焦明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毕亮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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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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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上一篇:(2020年)撤销蚌埠市淮上区政府于2020年7月7日对杨献峰作出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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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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